3.1.1 地震 earthquake
大地震動。包括天然地震(構造地震、火山地震)、誘發地震(礦山冒頂、水庫蓄水等引發的地震)和人工地震(爆破、核爆炸、物體墜落等產生的地震)。一般指天然地震中的構造地震。
3.1.2 震源 seismic source
產生地震的源。
3.1.3 震級 magnitude
對地震大小的相對量度。(GB17740-1999中的2.1)
3.1.4 地震烈度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GB/T17742-1999中的2.0
3.1.5 地震波 seismic wave
地震時從震源發出、向四周傳播的波。
3.1.6 震中 epicentre
震源在地面上的投影。
3.1.7 極震區 meizoseismal area
一次地震破壞或影響最重的區域。
3.1.8 宏觀震中 macro-epicentre
極震區的幾何中心。
3.1.9 震源距 hypocentral distance
地震震源至某一指定點的距離。
3.1.10 震中距 epicentml distance
地震震中至某一指定點的地面距離。(GB17740--1999中的2.6)
3.1.11 (宏觀)震中烈度(macro) epicentral intensity
極震區的地震烈度。
3.1.12 無感地震 feltless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覺到的地震。
注:一般震級在3級以下,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下。
3.1.13 有感地震 felt earthquake
震中附近的人能感覺到的地震。
注:一般震級在3級以上,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上。
3.1.14 極微震 ultra microearthquake
震級≤1級的地震。
3.1.15 微震 microearthquake
1級≤震級<3級的地震。
3.1.16 小[地]震 small earthquake
3級≤震級<5級的地震。
3.1.17 中[等]地震 moderate earthquake
5級<震級<7級的地震。
3.1.18 大[地]震 large earthquake
震級≥7級的地震。
3.1.19 特大地震 great earthquake
八級和八級以上的大地震。
3.1.20 破壞性地震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第二十六條)
3.1.21 嚴重破壞性地震 severely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第三十條)
3.1.22 近震 near earthquake
震中距在1000km-1400km以下的地震。
3.1.23 遠震 teleseism
震中距在1000km-1400km以上的地震。
3.1.24 地方震 local earthquake
震中距在100km以內的近震。
3.1.25 地震活動性 seismicity
一定時間、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地震在強度、頻度、時間和空間等方面的分布規律和特征。
3.2 地震監測預報
3.2.1 地震前兆 earthquake precursor
地震前出現的與該地震孕育和發生相關聯的現象。
3.2.2 地震觀測 earthquake observation
對地震或地震前兆進行觀察與測量。
3.2.3 地震監測 earthquake monitoring
對地震發生及與地震發生有關的現象進行監視與觀測。
3.2.4 地震預測 earthquake prediction
對未來地震的發生時間、地點和震級進行估計和推測。
3.2.5 臨震預測 imminent earthquake prediction
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測。
3.2.6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key area for earthquake surveillance and protection
未來一定時間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或可能受破壞性地震影造找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需要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區域。
3.2.7 地震重點危險區 critical earthquake risk area
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
3.2.8 震情 earthquake situation
有關地震活動和地震影響的情況。
3.2.9 震情會商 earthquake situation consultation
對震情進行分析與研究的專門會議。
3.2.10 地震預報 earthquake forecast
向社會公告可能發生地震的時域、地域、震級范圍等信息的行為。
3.2.11 地震長期預報 long-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對未來10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的預報。
3.2.12 地震中期預報 intermediate-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對未來一二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和強度的預報。
3.2.13 地震短期預報 short-term earthquake forecast
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3.2.14 臨震預報 imminent earthquake forecast
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3.2.15 震后地震趨勢判定 evaluation of post-earthquake trend
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發生后,對地震影響地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發展的分析結果。
3.2.16 地震速報 rapid earthquake information report
對已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等的快速測報。
3.2.17 地震臺[站] seismic array
地震觀測點或開展地震觀測和地震科學研究的基層機構。 3.2.18 地震臺陣 seismic array
為提高地震信號的信噪比,由干分布在地面上的地震儀器與同一記錄中心連接起來、采用專門技術進行信號處理的地震觀測系統。
3.2.19 地震遙測臺網 telemetered seismic network
由4個以上分散布局的地震臺和一個通過電信遙測技術收集并處理各臺記錄信號的管理中心組成的地震觀測系統。
3.2.20 地震監測臺網 earthquake monitoring network
由若干地震臺組成的地震觀測系統。
3.2.21 地震監測設施 facility for earthquake monitoring
開展地震監測的設備及有關設施的統稱。
3.2.22 地震觀測環境 environmental for seismicity observation
保障地震監測設施不受干擾、能夠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地震臺、地震觀測場地的周圍環境。
3.2.23 流動觀測 mobile observation
為某研究任務或震情工作需要開展的地震觀測。
3.2.24 強震觀測 strong motion observation
記錄地震動和工程結構的地震反應的地震觀測。
3.2.25 地震謠言 earthquake rumor
沒有事實根據或缺乏科學依據的地震消息。
3.3 地震災害預防
3.3.1 地震災害 earthquake disaster
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和社會功能的破壞。
3.3.2 地震原生災害 primary earthquake disaster
地震直接造成的災害。
3.3.3 地震次生災害 secondary disaster d earthquake
地震造成工程結構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區的破壞。
3.3.4 地震次生災害源 source of secondary disaster of earthquake
產生地震次生災害的設施和環境。如燃氣管道、彈藥庫、化學藥品庫、水庫、陡坡等。
3.3.5 地震對策 earthquake countermeasure
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策略。
3.3.6 地震災害預測 earthquake disaster prediction
對未來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做出估計。
3.3.7 地震災害預防 earthquake disaster prevention
避免和減輕地震災害的防御性工作。
3.3.8 防震減災 protecting against and EmitipUng earthquake disasters
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
3.3.9 重大建設工程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主要指地震發生后,一旦遭到破壞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國民經濟重大損失的建設工程。 3.3.10 地震基本烈度 basic intensity
一個地區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一定場地條件和超越概率水平下可能遭遇的地震烈度。例如, 1990年頒布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定義地震基本烈度為: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為10%的地震烈度。
3.3.11 地震[基本]烈度復核 checking of basic seismic intensity
采用最新基礎資料和研究成果,對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給出的某地地震基本烈度進行核實或修正。
3.3.12 地震區劃 seismic zoning
以地震烈度、地震動參數為指標,將國土可能遭受地震影響的危險程度劃分成若干區域。 3.3.13 抗震設防要求 requirement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
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數。
3.3.14 地震危險性分析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用確定性方法或概率計算方法給出工程場地或某一區域在未來一定時間內可能遭遇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值。
3.3.15 地震安全性評價 seismic safety evaluation
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3.3.16 抗震性能鑒定 evaluation of earthquake resistant capability
檢查現有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JGJ/T97一1995中的2.1.5)
3.3.17 抗震加固措施 strengthening measure for earthquake resistance
為使現有建筑達到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所采取的增強強度、提高延性、加強整體性和改善傳力途徑等措施。
3.3.18 抗震設計 earthquake resistant design
對地震區的工程結構進行的一種專業設計。一般包括概念設計、結構抗震計算和抗震構造措施三個方面(JGJ/T97一1995中的5.1.1)
3.3.19 抗震設計規范 earthquake resistant design code
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所遵循的原則和具體技術性規定。
3.4 地震應急
3.4.1 地震應急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壞性地震發生前所做的各種應急準備以及地震發生后采取的緊急應急行動。
3.4.2 地震應急預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scenario for destructive earthquake
防止和減輕未來地震災害的地震應急方案。
3.4.3 地震應急指揮機構 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administration
指揮和組織地震應急工作的臨時行政機構。
3.4.4 地震緊急應急措施 urgent measure for earthquake emergency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在地震災區采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緊急行政措施。
3.4.5 地震避難場所 earthquake shelter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設置居民臨時生活區或疏散人員的安全場所。
3.5 震后救災與重建
3.5.1 地震災情 earthquake disaster affection
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對社會的影響等情況。
3.5.2 地震災區 earthquake stricken area
地震發生后,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經濟建設遭到破壞的地區。
3.5.3 地震烈度評定 rating of seismic intensity
根據受地震影響地區的宏觀和微觀地震資料,確定該地區的地震烈度。
3.5.4 地震災害評估 earthquake disaster assessment
對地震造成的災害的程度做出評定與估計。
3.5.5 地震救助技術 rescue technology for earthquake hazard
用于震前應急防御和震后搶險救助的各種技術的總稱。
3.5.6 震后救援 post-earthquake relief
對地震災區采取的救援行動。
3.5.7 震后恢復與重建 post-earthquake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使地震災區的生產、生活和社會功能恢復基本正常以及對地震破壞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修復與建設。
3.5.8 地震遺跡 earthquake remains
地震留下的痕跡。包括震毀、震損或地震影響區域內完好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地震活動產生的地質、地形、地貌變動的痕跡等。
3.5.9 地震遺址 earthquake relic
地震遺跡所在的地方。
3.5.10 地震保險 earthquake insurance
補償地震災害損失的一個保險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