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臨界”,商家到底該不該出售?近日,市民王先生在中山區某大型超市買了袋鴨肫肝,等回家后竟發現保質期只剩一天了,可找到商家理論,卻被對方拒絕。
9月13日,王先生到中山區一家大型超市購物,當時,他看到很多人在搶購一種名為“十三香鴨肫肝”的食品,因為上面寫著“清倉處理,買一送一”的字樣,王先生便跟風買了一份。可回家后,他無意中發現鴨肫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竟是“2007年9月15日”,保質期為一年,也就是說,過了第二天,這袋鴨肫肝就要過期了。他隨即向該超市去電質疑,可對方工作人員卻稱他們并沒有賣過期的食品。王先生認為,商家對這類即將過期的食品應該下架,或者盡到提醒義務,可對方卻表示不清楚,最終事情也沒能解決。
其實,王先生的事情并非個案。近日,市民劉大爺晚上去超市買了一根火腿腸,可回家后竟發現商品就在當天到期。晚上8點買的火腿腸,晚上12點就得吃完?氣憤的劉大爺找到商家理論,對方卻表示“我們這不是促銷商品,是在除清商品,即對近日到期的商品進行降價處理,消費者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購買。”
然而,記者了解到,去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就已發出《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其中特別提出,銷售者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隨后,記者又采訪了中山區消協消保科的丁科長,丁科長表示,消費者購買了“臨界”食品(尤其是預包裝食品),商家應予以退貨,若無法退貨,則要進行降價處理。現在不少商家采取的都是后者,對此,商家應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但該《意見》本身不具強制性,還是要靠商家自律。他同時提醒市民,選擇“特價”食品一定要謹慎,看清楚商品的生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