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購買的“海王牛初乳營養粉”并非是純牛初乳,消費者高先生以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為由,將銷售方百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盛公司)和廠方深圳海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公司)訴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一審宣判,駁回了高先生的訴求。
去年8月4日和7日,高先生先后從百盛購物中心購買了海王牛初乳兒童配方粉和海王牛初乳營養粉各1罐,價格分別為205元和190元。高先生訴稱,產品外包裝上的配料欄寫明配料為“全脂奶粉、葡萄糖、牛初乳”等,但他咨詢相關部門后得知,牛初乳不得添加其他乳制品及任何物質,否則不得稱之為牛初乳粉。因此,高先生認為“海王牛初乳”的稱謂是一種明顯的誤導和欺詐行為。此外,產品外包裝上的“海王牛初乳”的字號要比“營養粉”的字號大,也會誤導消費者。多次與海王公司聯系未得到“說法”,高先生將銷售方和廠家告到法院,要求百盛公司退還購物款395元并賠償誤工費500元,要求法院判令海王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庭審中,百盛公司辯稱,海王產品是按照國家相應的標準和技術標準生產的,且有國家備案資質,公司已盡到了審核的義務,因此不承擔任何后果。
海王公司也不同意高先生的訴求。海王公司辯稱,高先生購買的營養粉是以牛初乳粉為主要原料之一、經過配方化的營養品,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完全符合國家的規定和要求,在產品的包裝上對產品名稱、配料等已明確標示。海王公司還稱,“在銷售中公司從未以‘海王牛初乳粉’來標稱和宣傳產品,所有零售商處在銷售時都展示有產品實物,公司不存在誤導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涉案產品的包裝,認定百盛公司、海王公司不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海王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并未單純注明是“海王牛初乳”,且已列明配料成分,“海王牛初乳”與“營養粉”之間字號大小的差異也沒有達到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地步。(記者王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