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孫厚光 通訊員 陸紅林 石學文)買回一袋野魚,不料吃出一顆牙齒。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昨日,商家主動按照商品價款的十倍進行了賠償。由此,在《食品安全法》實施的第一天,武漢市誕生了首例“十倍賠償”案例。
野魚里吃出一顆黃牙齒
5月20日,武漢市民謝小姐花9.3元,在武昌中南路良品鋪子(中南二店,其工商注冊名為小鳳副食店)買了一袋野魚,“結果吃到一顆黃牙齒。”謝小姐說,她按照包裝袋上標注的“湖北土老憨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公司”的聯(lián)系方式,與對方取得聯(lián)系。
土老憨公司對此事比較重視,派一胡姓經理來漢處理此事。胡經理稱,需確認此牙齒到底是哪一類動物的。然而,無論是硚口中山醫(yī)院還是質監(jiān)部門,都無法檢測出牙齒具體歸屬哪一類動物,中山醫(yī)院只能確認“非人齒”。之后,胡經理要求謝小姐通過其他途徑確認牙齒類別,否則不予賠償。
“不管是什么牙齒,野魚肉中有異物,就是不安全的。”一番奔波依然無果的謝小姐“氣不過”,于5月底向中南工商所進行了投訴。
商家主動提出十倍賠償
“今天上午,良品鋪子相關負責人來到我們所,和謝小姐一起就賠付事宜進行了商談。”昨日,中南工商所食品監(jiān)管負責人萬文生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他們先給此事定了性,即食品中含有異物就可視為問題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最高可以索賠十倍。
據(jù)了解,謝小姐投訴時,其購買食品的小票已經丟失,而且其發(fā)現(xiàn)異物時也是將產品帶回家后發(fā)生的,從舉證角度上講,無法確認該牙齒就是產生于此袋野魚中。盡管如此,良品鋪子中南二店有關人士依然表示愿意承擔責任,但認為謝小姐800元的索賠金額過高。
“我們再次進行調解,良品鋪子方面主動提出按照十倍價款賠償,也就是93元,同時賠償謝小姐誤工費、路費等407元,共計500元,雙方最終握手言和。”萬文生說,這是《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武漢市第一例十倍賠償案例。
據(jù)悉,中南工商所目前正就湖北土老憨公司生產的清江野魚進行深入檢查,如果發(fā)現(xiàn)該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將按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對公司及經銷商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