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調整,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等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分段管理,并由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綜合協調。兩年來,各地在運行這一監管體制過程中遭遇了許多尷尬,為此,本站曾轉載了“宜昌市衛生局2萬元罰款引發職能爭議”一文并配發了解偉的文章“一起行政執法爭議的分析與思考”,對其進行了探討。 現再轉載“從一起協而未調的食品案例看分段管理的尷尬”一文,以期引起網友更深入的思考。編者認為,所謂的“分段管理”,從表面上看是每一個部門監管一個環節,脈絡清晰,責任明確。但實際上各部門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往往是有利的邀功的事就搶著干,沒利的有責任風險的就相互推諉。這就好像一條毒蛇馬上就要危及到一個路人生命,你發現了,你的責任是只管蛇尾的一小部分,于是你手起刀落,斬下了蛇尾那一小部分,你的責任盡到了,結果那個路人還是逃脫不了死亡的命運。
從一起“協”而未“調”的食品案例看分段管理的尷尬
案例介紹
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于2005年11月25日 17時接到河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的電傳,急告:該所在查處一起不明原因死亡的養殖海胖頭魚時,發現有600公斤問題胖頭魚于11月24日 脫離管轄控制,進入海山市的流通領域。
為盡快消除該食品帶來的安全隱患,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認為,只有盡快找到進貨貨主,才能防止問題食品進入二級批發市場,進而控制事態的擴展。該所立即將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經多方渠道找到了進貨貨主張某。經調查詢問,初步判斷魚的死亡與養殖場出貨后灌注的保鮮水有關,此種情況屬于《食品衛生法》第九條(五)項“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監督所的衛生監督員認為對該批胖頭魚應依法予以銷毀處理。
約兩個半小時,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兩名“協調”人員按照其“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的職責趕到現場.聽了衛生監督員的調查經過及當事人的陳述后決定,由海山市衛生監督所對當事人保鮮的該批魚進行封存并立即采樣檢驗毒物,擬協調工商部門作進一步處理。當衛生監督員提出無法按要求進行所有毒物檢驗,只能進行常規指標和常見毒物檢驗時,“協調”人員又改稱做什么檢驗項目由衛生監督所決定。當事人提出此魚主要是賣個“鮮活”,一旦魚死了就沒有買主了,并表示封存一天的冷藏費就得200元,不如當場銷毀更便捷。但“協調”人員堅持先行封存檢驗再作處理,并承諾事情查清會有人承擔冷藏費的。
當夜,海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衛生監督所采集的樣品進行檢驗,未檢出常見毒物六六六,滴滴涕,鉛砷汞,有機磷,有機氯,氟化物等,并于次日早晨同時將檢驗結果報告給海山市和河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以避免河東市再重復檢驗,同時將檢驗結果送交海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從此以后,未見到海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此事進一步何種處理的意見。
一周后河東市方面傳來消息:在魚的保鮮水中檢出聚酯類物質,屬于有意投放致魚死亡,此案已經移送當地公安部門偵察。
貨主張某接到河東市方面的通知后,向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索要封存死魚的處理手續,以便日后索賠。衛生監督所答復: 海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精神,負責組織查處重大事故,而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未接到該局的有關“協調”通知,無法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出證。工商部門也以未直接經手該案為由不予出證。此后的兩個月,張某穿梭于藥監、工商、衛生等相關部門均無結果,無奈之下,只好自己將600公斤死魚倒入垃圾場,自認倒霉。
案例分析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移交成為分段管理不可避免的程序,移交無據無序,常會發生懸而無著的空中飛案。按照分段管理的原則,本案一開始就應該是工商部門受理,事實上異地移交案件,專業系統內進行已成為程式化,而且簡捷有效。不要說河東衛生監督所,就是海山衛生監督所也沒有將食品污染案件向海山工商局移交的法律依據和程序,即便形成移交,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同部門之間的移交能否順利實施也是疑問,案件的處理也可能因此被延誤。
在本案中,分段管理不僅沒能使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反而成了相互推諉的理由。處于分段處理權中的各個部門可以輕松地說一句不屬于我的職責或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而將自己的責任推掉,結果助長各部門間攬利推責,形成多頭監管、監而不管的執法空位。食品藥品監管局作為一個本不起眼的新成立的政府部門來協調跨行業跨部門的食品衛生大事情,不僅沒有制約的有效機制(人權,物權,專業技術),而且不具備合法的權威,其對各部門的協調只能是空中樓閣,協而不順,調而不和,這也難怪有些地方食品藥品監管局召開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會都很困難,更不要說做好工作了。
本案對被控制的物品不及時處理還可能使有害食品流入消費環節,造成散在多發的食物中毒事故;當事人也因得不到有效的出證,而無法向上一級貨主索賠,同時增加了較高的保管費用;如果因處置不當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執法不當,要求損害賠償,不知道是依據《食品衛生法》還是《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
結論
食品安全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其監管由農業、畜牧、工商、質監、衛生、海關等部門,各自分別監管某一環節,很易產生相互間推諉扯皮現象。尤其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的規定更是空中樓閣,找不到相關的法律依據。通過本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實施分段管理脫離實際,其弊端遠大于按《食品衛生法》規定由衛生部門實施的衛生監督管理,出現這種“協”而不“調”的尷尬局面也是在所難免。(來源:衛生監督執法在線)
從一起“協”而未“調”的食品案例看分段管理的尷尬
案例介紹
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于
為盡快消除該食品帶來的安全隱患,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認為,只有盡快找到進貨貨主,才能防止問題食品進入二級批發市場,進而控制事態的擴展。該所立即將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經多方渠道找到了進貨貨主張某。經調查詢問,初步判斷魚的死亡與養殖場出貨后灌注的保鮮水有關,此種情況屬于《食品衛生法》第九條(五)項“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監督所的衛生監督員認為對該批胖頭魚應依法予以銷毀處理。
約兩個半小時,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兩名“協調”人員按照其“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的職責趕到現場.聽了衛生監督員的調查經過及當事人的陳述后決定,由海山市衛生監督所對當事人保鮮的該批魚進行封存并立即采樣檢驗毒物,擬協調工商部門作進一步處理。當衛生監督員提出無法按要求進行所有毒物檢驗,只能進行常規指標和常見毒物檢驗時,“協調”人員又改稱做什么檢驗項目由衛生監督所決定。當事人提出此魚主要是賣個“鮮活”,一旦魚死了就沒有買主了,并表示封存一天的冷藏費就得200元,不如當場銷毀更便捷。但“協調”人員堅持先行封存檢驗再作處理,并承諾事情查清會有人承擔冷藏費的。
當夜,海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衛生監督所采集的樣品進行檢驗,未檢出常見毒物六六六,滴滴涕,鉛砷汞,有機磷,有機氯,氟化物等,并于次日早晨同時將檢驗結果報告給海山市和河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以避免河東市再重復檢驗,同時將檢驗結果送交海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從此以后,未見到海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此事進一步何種處理的意見。
一周后河東市方面傳來消息:在魚的保鮮水中檢出聚酯類物質,屬于有意投放致魚死亡,此案已經移送當地公安部門偵察。
貨主張某接到河東市方面的通知后,向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索要封存死魚的處理手續,以便日后索賠。衛生監督所答復: 海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精神,負責組織查處重大事故,而海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未接到該局的有關“協調”通知,無法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出證。工商部門也以未直接經手該案為由不予出證。此后的兩個月,張某穿梭于藥監、工商、衛生等相關部門均無結果,無奈之下,只好自己將600公斤死魚倒入垃圾場,自認倒霉。
案例分析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移交成為分段管理不可避免的程序,移交無據無序,常會發生懸而無著的空中飛案。按照分段管理的原則,本案一開始就應該是工商部門受理,事實上異地移交案件,專業系統內進行已成為程式化,而且簡捷有效。不要說河東衛生監督所,就是海山衛生監督所也沒有將食品污染案件向海山工商局移交的法律依據和程序,即便形成移交,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同部門之間的移交能否順利實施也是疑問,案件的處理也可能因此被延誤。
在本案中,分段管理不僅沒能使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反而成了相互推諉的理由。處于分段處理權中的各個部門可以輕松地說一句不屬于我的職責或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而將自己的責任推掉,結果助長各部門間攬利推責,形成多頭監管、監而不管的執法空位。食品藥品監管局作為一個本不起眼的新成立的政府部門來協調跨行業跨部門的食品衛生大事情,不僅沒有制約的有效機制(人權,物權,專業技術),而且不具備合法的權威,其對各部門的協調只能是空中樓閣,協而不順,調而不和,這也難怪有些地方食品藥品監管局召開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會都很困難,更不要說做好工作了。
本案對被控制的物品不及時處理還可能使有害食品流入消費環節,造成散在多發的食物中毒事故;當事人也因得不到有效的出證,而無法向上一級貨主索賠,同時增加了較高的保管費用;如果因處置不當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執法不當,要求損害賠償,不知道是依據《食品衛生法》還是《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
結論
食品安全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其監管由農業、畜牧、工商、質監、衛生、海關等部門,各自分別監管某一環節,很易產生相互間推諉扯皮現象。尤其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的規定更是空中樓閣,找不到相關的法律依據。通過本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實施分段管理脫離實際,其弊端遠大于按《食品衛生法》規定由衛生部門實施的衛生監督管理,出現這種“協”而不“調”的尷尬局面也是在所難免。(來源:衛生監督執法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