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員的通用要求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當監督員 在新版CNAS-CL01-G001:2024中條款6.2.2 規定
簡單總結這段話: 監督員首先要滿足檢測人員的任職要求,除此之外,還需要有3 年以上本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
實驗室應選擇至少2個以上的人員擔任監督員一職(可以保證能被互相監督),監督員的配置應根據實驗室活動的范圍分別設置有質量方面的監督和技術能力方面的監督。監督員的任職要求和職責應有明確的文件說明。
若相關的行業的標準中對監督員有特殊的要求,實驗室應至少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 例如: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復檢的監督員就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復檢監督員應具有食品檢驗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具備該方法5年及以上的相似的檢驗工作經歷,應熟悉復檢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復檢目的、結果評價、質量控制和測量不確定度要求;了解測量不確定度程序。
質量監督員應有與被監督的實驗室活動相應的能力,且其能力應高于被監督人員的能力。最好由實驗室技術能力和對質量管理很熟悉的人員擔任。
監督員的任職應有明確的文件,例如授權文件,授權文件應明確監督員的監督范圍。
b) 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其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相關專業大
專以上學歷。如果學歷或專業不滿足要求,應有 10 年以上相關專業檢測或校
準經歷。
c) 從事特定實驗室活動的人員,如方法開發、修改、驗證和確認的人員、檢測結果復核人員、從事人員監督和能力監控的人員在滿足 b)要求的基礎上,還應有 3 年以上本專業領域的檢測或校準經歷。
二、監督員的數量
三、特定領域的要求
四、能力要求
五、任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