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裝設計與材質: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裝紙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例如:糧食初級加工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的外包裝成本總和不得大于食品售價的20%。
(二)不得標示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不得將“中國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三)標示內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簽、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內容。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示內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虛假誤導,不得出現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不得偽造食品產地;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不得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不得偽造、冒用產品條碼; 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食品包裝以下用語都不得有: 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改善記憶;6.改善視力;7.促進排鉛;8.清咽潤喉;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耐缺氧;15.抗輻射;16.減肥;17.促進生長發育;18.改善骨質疏松;19.改善營養性貧血;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23.抑制腫瘤。不得標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作用。不得標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六)不得使用絕對化等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使用的廣告語違禁詞: 1、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第一、唯一、首個、最好、精確、頂級、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賺、超賺、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絕對性用語; 2、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專供、特供等借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 3、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 4、使用人民幣圖樣(但央行批準的除外); 5、繁體字(商標除外)、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中英文結合用詞; 6、祖傳、抑制、秘制等虛假性詞語; 7、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詞語; 8、處方、復方、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療作用的詞語; 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七)標示內容必須使用漢字(注冊商標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八)強制標示內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為該標準強制標示內容。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九)食品標簽、標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標簽、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十)食品名稱標示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縮隱、晦暗、含糊不清。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應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的該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或等效的名稱中的任意一個名稱;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 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不得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包括嬰兒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癥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十一)標示內容必須有配料清單。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
(十二)凈含量標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且要與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450g”,或“凈含量450克”;
應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1,液態食品,用體積—L(l)(升)、mL(ml)(毫升); 2,固態食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3,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 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瀝干物(也可標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十三)必須標示廠名、廠址。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的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4.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十四)必須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日期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十五)標示內容必須有產品標準號。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十六)必須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分質量(品質)等級的)。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產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加工工藝等。
(十七)必須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十八)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傷害人身的,須標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須標示健康警示語;玻璃瓶包裝的啤酒必須標示安全警示語。
(二十)標注有“營養”、“強化”字樣的,要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二十一)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標示有如“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的轉基因生物標識。
特殊食品:需標明適宜人群和警示語
如1.含咖啡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必須標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脫脂牛奶、脫脂奶粉、含乳飲料等食品,應標注“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脫脂乳不適合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3.含蜂皇漿的食品應標注“可能引起多種過敏反應,尤其對有哮喘和過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飲料,除須標注咖啡因含量外,還應標注“不適用于兒童、孕婦、哺乳婦女和對咖啡因過敏者”。
無糖食品:《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無糖”的要求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產品標上了“無糖”,那么其雙糖(如蔗糖、乳糖、麥芽糖等)或單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須達到以上標準。
(二十二)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1)轉基因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并標有批準文號方可生產或者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一類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并標有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銷售或者進口。批準文號為“衛新食試字”、 “衛新食準字”、“衛新食進試字”、 “衛新食進準字” +“(××××)”年+“第××號”。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銷售或者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準的轉基因食品,由衛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品種目錄。轉基因食品名稱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內容一致。
(2)轉基因食品必須標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規定: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產品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食品產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或/和表達產物的,要標注“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轉基因食品來自潛在致敏食物的,還要標注“本品轉XX食物基因,對XX食物過敏者注意”。轉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標注: (1)定型包裝的,在標簽的明顯位置上標注; (2)散裝的,在價簽上或另行設置的告示牌上標注; (3)轉運的,在交運單上標注; (4)進口的,在貿易合同和報關單上標注。
標識的標注方法: (1)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注“轉基因××”。 (2)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3)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一、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種子 五、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轉基因生物標識的標注方法有三種: 一是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注為“轉基因××”。
二是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三是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部審查認可后方可使用,同時抄送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等部門;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報農業部備案。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標識檢查驗證工作。
(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并和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印制或另符加標識、說明。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并和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和印制。難以在原有包裝、標簽上標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裝、標簽的基礎上附加轉基因生物標識的辦法進行標注,但附加標識應當牢固、持久。難以用包裝物或標簽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標識時,可采用下列方式標注:
(1)難以在每個銷售產品上標識的快餐業和零售業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可以在產品展銷(示)柜(臺)上進行標識,也可以在價簽上進行標識或者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
(2)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以采取設立標識板(牌)的方式進行標識。
(3)裝在運輸容器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不經包裝直接銷售時,銷售現場可以在容器上進行標識,也可以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
(4)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注時,銷售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聲明。
(5)進口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注時,應當在報檢(關)單上注明。
(4)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漢字進行標注。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漢字進行標注。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還應當明確標注銷售的范圍,可標注為“僅限于××銷售(生產、加工、使用)”。
(5)轉基因食品標注不得有治療疾病等虛假內容。 轉基因食品的標簽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療疾病;不得虛假、夸大宣傳產品的作用;不得宣稱或者暗示其具有療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進口食品:
1、必須有中文標簽、說明書。標簽、說明書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還應標明原產地國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1)難以在每個銷售產品上標識的快餐業和零售業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可以在產品展銷(示)柜(臺)上進行標識,也可以在價簽上進行標識或者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
(2)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以采取設立標識板(牌)的方式進行標識。
(3)裝在運輸容器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不經包裝直接銷售時,銷售現場可以在容器上進行標識,也可以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
(4)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注時,銷售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聲明。
(5)進口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注時,應當在報檢(關)單上注明。
2、自2015年7月28日后進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備注欄標有貨物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等詳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