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基本要求是真實性和準確性。其內容應當與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有關情況相一致,其描述應當科學、客觀。
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藥品應具備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如果本身并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如果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洽療功能,而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了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可能有的食品或食品原料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但是作為食品消費,不是以治療為目的的。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上標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關信息,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保證這些內容準確無誤。另外,生產經營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上對產品的品質、服務等作出保證或者承諾,也應當對這些保證或者承諾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是消費者或者使用者購買、使用這些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據,如果內容與事實不符,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和明顯:其字體、背景和底色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其所用文字除注冊商標外應當為規范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除注冊商標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其使用的文字、符號、數字的大小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如應當清晰標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應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以及“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真實情況相符。生產者如果故意標注虛假信息,則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由于生產過程中的偶然因素導致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真實情況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相符,則應及時更改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或者更換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否則不得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