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指導書的構成和詳略程度應適合于組織中人員使用的需要,并取決于活動的復雜程度、使用方法、實施的培訓以及人員的技能和資質。
在實施中應避免兩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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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論是否需要,統統編寫作業指導書,甚至將相關標準、規程規范重新抄寫為“作業指導書”。這種“形而上學”的作法不是為了工作需要,而是對付評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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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該編寫的也不編寫,統統以我們“知道怎么做”而不編寫作業指導書,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
那么作業指導書到底有哪些應當編寫呢?
應當掌握一個原則:
“對沒有作業指導書就會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活動”。
要考慮“不利影響”,由于人員素質和結構、活動的復雜程度相關,這就是實際需要。比如一臺儀器,所有使用該儀器的人員已熟練掌握了操作并熟悉該儀器性能,那么就沒有必要再編寫該儀器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