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檢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風險排查和形勢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技術支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涵蓋食品抽樣和食品檢驗兩大環節,涉及行政機關、檢驗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多方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其中,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首要環節,食品抽樣工作的法律問題更為突出。本文結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實務,著重就食品抽樣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展開研究,并嘗試提出針對性法律建議。
關 鍵 詞 / Key words
食品安全;抽樣;法律問題;研究
食品抽樣是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具體實施的起點,是保證食品抽樣檢驗程序規范、合法,結論科學、公正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依法抽取符合檢驗要求的食品樣品。實踐中,食品抽樣常遇到各種問題,較為突出的有如何確認待銷產品、如何確認抽樣地點、逾期異議如何處理等。例如:A是一家從事堅果類食品生產經營的小作坊,C承檢機構受B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對A小作坊生產的堅果進行監督抽檢。抽樣人員到達現場后,向A小作坊負責人出示了抽樣證件及抽樣任務書等文件,明確告知了抽取生產成品的來意。A小作坊負責人帶領抽樣人員到庫房(未有明顯功能標識)抽樣,抽樣人員對堆放在庫房里的簡易包裝巴旦木進行了隨機取樣,A小作坊負責人現場未對抽樣過程提出任何異議,并在抽樣單上簽字確認。后經檢驗,巴旦木中二氧化硫超標,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A小作坊得知結果后,第一時間向B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辯稱其銷售的巴旦木為分裝后的小包裝食品,抽樣人員當時所抽樣品并非其成品倉庫的小包裝巴旦木,而是原料倉庫的大包裝巴旦木原料。在此案例中,抽樣行為是否有效?抽樣單效力如何認定?小作坊超過規定期限的異議申請如何處理?要回答這一系列問題,就必須從抽樣行為法律性質、抽樣文書的法律效力著手分析。
01
食品抽樣概述
1.1 食品抽樣含義和法律性質
根據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1](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筆者認為,食品抽樣是食品抽樣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抽檢計劃或者工作需要,按照抽檢工作規范隨機抽取樣品,并進行封樣、記錄、信息采集以及送檢等的一系列活動。從法律性質上講,食品抽樣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依法應當屬于行政執法行為。
《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從法律角度分析,無論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抽樣,還是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其責任主體均應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2 食品抽樣與食品檢驗的法律區別
食品抽樣與食品檢驗同屬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兩個重要環節,食品抽樣是食品檢驗的必要前提,食品檢驗則是食品抽樣的直接目的,二者既有密切聯系,又具有明顯區別。為準確把握食品抽樣的內涵和外延,筆者從法律層面對食品抽樣與食品檢驗進行了比較分析。
1.2.1 實施主體不同
食品檢驗的實施主體依法只能是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即承檢機構),但食品抽樣的實施主體除受委托的承檢機構外,還可以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2.2 資質要求不同
食品檢驗承檢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檢驗活動,但食品抽樣主體除要求抽樣人員應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等,并無其他資質要求[2-3]。
1.2.3 行為性質不同
食品檢驗只能由具備食品檢驗資質的承檢機構完成,承檢機構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獨立從事食品檢驗活動,及時向委托方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該行為的性質依法屬于承攬關系[4]。但食品抽樣除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實施外,也可以委托承檢機構實施,承檢機構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實施食品抽樣活動,其性質應當屬于行政委托關系。
1.2.4 責任主體不同
食品檢驗依法由承檢機構和檢驗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但食品抽樣的責任主體卻只能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委托抽樣的承檢機構就抽樣行為對外不承擔法律責任。
1.2.5 異議處理不同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后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并由復檢機構實施復檢。但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抽樣過程或者樣品的真實性有異議的,卻只能向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后直接對異議進行審核。
02
食品抽樣常用文書及法律效力
2.1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
《辦法》規定,抽樣人員執行現場抽樣任務時應當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示抽樣檢驗告知書。該告知書系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具的書面執法文書,共有三聯,分別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抽樣單位以及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留存,旨在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告知食品抽樣的依據、目的、時間、品名、主體以及相應權利義務等內容?偟膩砜矗称钒踩闃訖z驗告知書主要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
2.1.1 執法內容的告知效力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行政執法行為時,依法應當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告知具體的執法內容,包括食品抽樣的依據、目的、時間以及被抽樣的食品名稱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是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具的,由抽樣人員現場直接送達的書面告知文書。在行政程序上,具有向行政相對人依法告知執法內容的法律效力。
2.1.2 執法主體的告知效力
承擔抽樣任務的承檢機構,依法并非是實施食品安全抽樣執法行政行為的主體,其實施現場抽樣須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并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示食品安全抽樣主體身份文書。在此情形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除具有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告知食品安全抽樣具體內容的效力外,在行政程序上,還同時兼具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告知抽樣單位及抽樣人員執法主體身份的法律效力。
2.1.3 權利義務的告知效力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食品安全抽樣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要求支付樣品費、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等)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如不得拒絕或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協助抽樣人員如實填寫食品安全抽樣單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背面需附有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須知條款,專門列出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且有權知曉的權利義務內容,在行政程序上,其具有向行政相對人依法告知相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
2.2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
《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承檢機構抽樣的,應當與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檢機構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示任務委托書。該任務委托書不同于一般意義的授權委托書,在食品安全抽檢過程中,任務委托書的法律效力具有對內和對外兩個層面。
2.2.1 對內效力
任務委托書是由委托單位(即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受委托承檢機構出具的載明委托依據、委托期限、委托范圍及委托內容的書面文書。從法律意義上講,該任務委托書實質屬于委托單位與受委托承檢機構所簽委托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委托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對雙方所簽委托協議中尚未明確的具體委托任務的一種及時補充,對于委托單位和受委托承檢機構而言,仍具有委托協議條款的法律約束力。
2.2.2 對外效力
基于承檢機構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向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示任務委托書,任務委托書不僅在委托單位和受委托承檢機構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執行現場抽樣任務時,對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樣具有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效力,包括委托抽樣關系的證明效力、委托抽樣任務的證明效力、委托抽樣期限的證明效力等。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協助配合持有效任務委托書的受委托承檢機構執行現場抽樣任務的義務。
2.3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辦法》規定,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抽樣單是完整記載食品抽樣過程和抽樣信息的抽樣文書。如果告知書和任務委托書只是食品抽樣過程中的程序性文書,那么抽樣單就是食品抽樣過程中的實體性文書。從法律層面上講,抽樣單至少包含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2.3.1 明確食品抽樣關系的主體
抽樣單首先須詳細記錄被抽樣單位、生產單位、抽樣單位等信息。在食品抽樣行政執法中,抽樣單進一步明確食品抽樣行政法律關系的各方主體,有利于強化食品安全領域的主體責任。
2.3.2 固定食品抽樣行為的內容
抽樣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如實、完整記錄食品抽樣行為的具體內容,包括抽樣環節、抽樣地點、抽樣時間及所抽樣品詳細信息等。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抽樣單記錄的內容,既是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維護權益的源頭依據,也是承檢機構收樣檢驗的核查依據,同時還是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監督的基礎依據。
2.3.3 確認食品抽樣過程的效力
食品抽樣有嚴格的規范流程,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僅有義務協助配合抽樣人員抽樣,更有權利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抽樣過程及時提出異議。在食品抽樣過程中,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并未提出任何異議,或所提異議均已得到及時處理,且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的,則在法律層面上具有對食品抽樣過程無異議的確認效力。雖然《辦法》規定,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仍可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但必須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除擁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外,抽樣單依法具有當然的確認效力。
03
食品抽樣常見問題及法律分析
3.1 食品抽樣地點之爭及法律分析
《辦法》規定,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通常情況下,對食品經營者的抽樣地點的選定較為容易,一般就是其經營場所或者倉庫,但食品生產者卻相對復雜,其不僅有成品倉庫,還有原料倉庫,在抽樣地點的選定上容易產生分歧和爭議。上文所提案例中,A小作坊提出的異議,明顯是在規避其作為食品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對此,B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針對A小作坊提出的異議,可以從兩個角度綜合分析判斷:①真實性判斷。即抽樣單明確記載抽樣地點為成品倉庫,A小作坊提出的異議是否有更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并足以推翻抽樣單,如若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不充分且不足以推翻的,那么A小作坊提出的異議則不具有真實性,經其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抽樣單依法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②合法性判斷。即A小作坊雖然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但該行政許可中是否包含食品分裝的生產行為?如若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小作坊不得從事食品分裝(如《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5]),那么A小作坊提出的異議則顯然不具有合法性,其異議不能成立。
3.2 逾期異議受理之爭及法律分析
《辦法》規定,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通常情況下,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抽樣時都會在抽樣單上簽字確認,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一般不會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但在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后,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了有可能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外,同時還可能會對食品抽樣過程提出異議。
上述案例中,A小作坊負責人參與了巴旦木食品抽樣的全過程,并且在抽樣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抽樣完成后也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任何異議。但是,在收到產品不合格結論通知后,A小作坊就抽樣過程向B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了異議,辯稱抽樣人員抽取巴旦木樣品的倉庫為原料倉庫而非成品倉庫。按照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生產經營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B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A小作坊的異議申請后,應當如何處理?
實際工作中存在兩種不同認識:①A小作坊針對抽樣過程提出的異議申請,明顯超過了規定期限,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直接不予受理。②A小作坊的異議申請雖然超過了規定期限,但如果其異議內容經查證屬實,那么A小作坊將不應承擔生產不合格食品的相應法律責任,因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不予受理,有違實體正義,故應當受理其異議申請。上述事件,筆者贊同第一種認識。筆者認為,抽樣單是反映食品抽樣過程的關鍵性證據,A小作坊負責人在抽樣單上簽字,已經表明其對包括抽樣地點在內的現場抽樣過程沒有異議,且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A小作坊也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在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后,A小作坊針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其目的存在兩種可能性:①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異議內容的情形,A小作坊此時明顯具有害怕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下來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嫌疑,其提出異議的目的是拖延時間,甚至無理取鬧。②有相應證據證明其異議內容的情形,A小作坊可能具有故意擾亂食品抽樣秩序的嫌疑,即在抽樣時故意引導抽樣人員至原料倉庫抽取樣品,并保留相應證據,待檢驗結論出來后視情而為,如若檢驗結論為合格,則完全接受并隱藏證據,但如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則第一時間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從而巧妙規避作為食品生產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04
食品抽樣法律建議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基本民生問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舉措。食品檢驗工作的水平和質量,直接關系到被抽檢食品的安全;但食品抽樣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最大限度地關乎整個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的食品安全。為此,食品抽樣工作在食品安全抽檢中無疑發揮著前沿性和全域性的關鍵作用;诖,筆者嘗試結合食品抽檢工作實踐,針對食品抽樣工作提出兩點法律建議。
4.1 提高食品抽樣法律認識
《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6]明確要求農產品抽樣需有監管人員陪同,但實際工作中,存在監管人員抽樣過程缺席,監管參與度不足等情況。建議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承檢機構進一步強化對食品抽樣工作的法律認識,做好食品抽樣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提高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抽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抽樣工作的配合度,有效地發揮食品抽樣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4.2 健全食品委托抽樣監督機制
目前,食品抽樣數量逐年激增,食品抽樣工作質量亟待進一步提升,食品委托抽樣監督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采用定期對食品抽檢平臺數據隨機抽查的方式抽查食品安全抽檢數據,對抽檢數據質量存在問題的市場監管部門和承檢機構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這種主動監督的方式值得肯定。但筆者建議,除市場監管部門主動監督的形式之外,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可以創新工作方法,引進外部監督,如針對抽樣方法科學性方面,組織專家組定期考核評估,對承檢機構建立處罰、退出機制;針對抽樣過程規范性和紀律性方面,選取志愿者全程參與、邀請新聞媒體監督報道,建立和完善多樣化的監督機制有助于提高食品抽樣工作質量,確保食品抽樣工作始終運行在行政監督機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