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樣單填寫:
1. 抽樣單編號:抽樣單位內部對所采集樣品的編號,按《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規則》編制編寫,一個樣品所對應的編號具有唯一性。
2. “任務來源”要求填寫出具《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名稱。例: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3. “任務類別”: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選擇,僅含有風險監測項目的食品樣品抽取時選擇風險監測,其他選擇監督抽檢。抽樣計劃中既含有監督抽檢項目又含有風險檢測項目的樣品需要同時勾選。抽樣大平臺上面選擇“抽檢監測”。
4. “被抽單位名稱”、“被抽樣單位地址”、“法人代表”、“營業執照號”應根據被抽樣單位提供的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法定資質證書填寫。
5. “區域類型”在“城鎮、鄉村、景點”中選擇,其中:“城市”為縣中心城區及縣級市以上的城(市)區域范圍,“鄉鎮”為城(市)區域以外范圍,“景點”為旅游景點范圍,選擇“景點”時,應同時選擇“城市”或“鄉鎮”。
6. 許可證書類型根據被抽樣單位提供的證書實際類型進行填寫。
7. “聯系人”、“電話”、“傳真”應根據此次被抽單位負責抽樣的人員提供的信息如實填寫。
8. “年銷售額”只在生產環節抽樣時,填寫此次抽樣樣品品種的銷售額。
9. “抽樣地點”:根據抽樣現場的真實抽樣地點如實選擇打勾即可。當單位類型為“生產”時,在“原輔料庫、生產線、半成品庫、成品庫(□待檢區、□已檢區)”選擇其一;當單位類型為“流通”時,在“農貿市場、菜市場、批發市場、商場、超市、小食雜店、網購、其他”中選擇其一;當單位類型為“餐飲”時,在“餐館、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飲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其他”中選擇其一,當選擇“餐館”時還要在“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中進行選擇,當選擇“食堂”時還要在“機關食堂、學校/托幼食堂、企事業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進行選擇。
10. “樣品來源、樣品屬性、樣品類型”根據實際所抽樣品,在框內打勾即可。樣品來源是指對被抽樣單位而言的樣品來源,例如商場銷售的產品應選擇“外購”;企業加工食品、餐飲環境自制的食品應選擇“加工/自制”,餐飲環境的原料等,應選擇“外購”。
11. “樣品名稱”:應根據所抽樣品標簽標示如實填寫,但要注意既可以體現出產品的真實屬性,又要能體現出產品的唯一性(口味、商標名稱等。)若產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能反映樣品的真實屬性,應添加括號注明食品的“標注名稱或真實屬性名稱”。若所抽樣品的產品展示面(正面)有樣品名稱,與產品標簽所示“產品名稱”不一致時,應以產品標簽所示“樣品名稱為主。
12. “商標”:應根據所抽樣品標簽標示的商標如實填寫,需產品上注明的商標“TM”(聲明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商標)標志,文字說明的商標,否則可視為沒有標注商標,填寫“無”或“/”。有多個商標的可選擇一個主要的商標填寫(知名、位置顯著的優先),有些商標屬于圖形模樣的應填寫“圖形商標”,若既有文字又有圖形,則填寫“XXX及圖形商標”,商標若為繁體字,填寫時也應寫繁體字。
13. “規格型號”:根據所抽樣品標簽標示如實填寫,應注意量詞使用的合理準確,并與樣品標示信息中提到的量詞保持一致。如500ml/瓶,125克/盒,10*45g/袋,5kg/袋等等。
14. “生產/加工/購進日期”:對預包裝食品按照包裝標示的生產日期如實填寫,格式遵照樣品標示,部分產品標注限用日期的應如實填寫“xxxx.xx.xx日期前飲用最佳”等。散裝樣品按進貨單標示的生產日期填寫,餐飲自制食品或現場制售的食品按實際加工日期填寫,餐飲環節抽取的食用農產品等,按購進日期填寫。
15. “樣品批號”:根據樣品標注如實填寫,樣品標示未提及“批號”的視為“無”。同一生產日期的產品,有時存在批號中幾位每個產品都不同的,批號中插入生產序號,或者插入詳細的生產時間時分秒,每個產品都不同,可填寫“/”。
16. “保質期”:應按照所抽樣品標簽標示的如實填寫,部分產品根據儲存條件或季節不同保質期也不同,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或填寫完整。
17. “質量等級”:應根據所抽樣品標簽標示的如實填寫,在流通環節抽樣時產品標簽未明確標注質量等級的,建議填寫“/”,部分產品在執行標準后標示“一級”等質量等級內容的應如實填寫,在生產環節抽樣時,若產品標簽未明確標明質量等級,但執行標準又涉及質量等級的應跟企業人員確定產品的質量等級,并備注“產品質量等級由企業提供確認”。
18. “執行標準/技術文件”:根據所抽樣品標簽標示如實填寫,標示執行標準若帶有年號的也應一起寫進去,不可省略,若未標注年號的則不用自行添加。
19. “生產許可證編號”:應根據所抽樣品標簽標示或經核實無誤的企業生產許可證如實填寫。
20. “單價”:應根據實際樣品包裝銷售價格或被抽樣單位提供的銷售價格如實填寫,在生產環節抽樣時應填寫所抽樣品的出廠價。
21. “是否出口”: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即可。所指出口是指同一批次產品即在國內銷售,又有部分用于出口。同一批次產品全部用于出口不予抽樣。
22. “抽樣基數/批量、抽樣數量(含備樣數量)、備樣數量”:按照相應產品的抽樣檢驗實施細則中要求的數量抽樣并據實填寫,數量的單位應與規格型號中的單位一致。在流通環節抽樣時,不填批量,只填基數。“規格型號”、“基數”、“批量”、“抽樣數量(含備樣數量)、“備樣數量”、“單價”等信息欄的填寫,一定要注意各種數量的邏輯關系和量詞的統一。
23. “標稱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聯系電話”:根據實際樣品標簽標示如實填寫。對無明確標明的內容,填寫“/”,不留空白。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也需要填寫,可將委托方信息寫到備注。
24. “樣品形態、包裝分類、(標稱)樣品的儲存條件、抽樣方式、抽樣樣品包裝”: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即可。“(標稱)樣品儲存條件”,對于預包裝食品,按照產品標簽標示如實填寫即可,對食用農產品、餐飲加工食品等非預包裝食品,則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儲存運輸條件填寫。
25. “寄、送樣品截止日期”:原則上被抽樣品應在5日內送至承檢機構,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填寫。“寄送樣品地址”,抽樣人員自行送達承檢機構的,填寫“/”,寄送樣品的,需填寫樣品接受單位和地址。
26. “抽樣單位信息”:抽樣人員根據所在單位的實際信息填寫。
27. “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或采集的信息,如“產品類型”、“加工工藝”等抽樣產品標準中涉及且又必要的技術信息,具體可參照各類食品抽樣檢驗實施細則的要求填寫,其他一些需要填寫的說明都可在此填寫。
28. 抽樣人員簽名必須要兩人以上(含兩人),并加蓋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單位須有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被抽樣單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的單位名稱與所填寫的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對無法提供相應印章的可加按指模確認。
29. 抽樣單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清晰、容易辨認,復寫應基本清楚。如確有需要修改的必須用“杠改”加有被抽樣單位簽字或蓋章的方式進行修改確認,原則上如果一份抽樣單的杠改在三處以上時應重新填寫。
二.產品分類
三.抽樣量(國抽細則)
四.抽樣過程影像資料
五.封樣
抽樣單填寫常見錯誤
1. 字跡潦草,難以辨認;
2. 字寫錯、漏寫;
3. 任務類別要未分清楚“抽檢監測”和“監督抽檢”;
4. 樣品來源本應是“外購”經常寫成“加工/自制”;
5. 樣品名稱未體現該樣品屬性;
6. 生產日期與產品外包裝不一致;
7. 食品分類經常寫錯。如:該樣品的執行標準為調和油的執行標準,且該樣品的外包裝明確指出此樣品為調和油,但是抽樣時依然將此樣品劃分為“芝麻油”;
8. 樣品商標有些存在爭議;
9. 規格型號偶爾會忘記寫“/袋(瓶)”;
10. 生產日期有錯誤,導致樣品拒收;
11. 條形碼與樣品外包裝不一致;
12. 抽樣時樣品儲存條件應該選“冷藏”,但是在紙質版抽樣單里被改為“2-6℃冷藏”,國抽平臺上只能選擇“常溫”、“冷藏”、“避光”、“冷凍”、“密閉”、“其他”;
13. 標示企業名稱和企業地址寫錯;
14. 生產許可證編號與樣品外包裝不一致導致樣品作廢;
15. 企業電話寫成傳真;
16. 出品商是否為委托生產企業需要與出品商確認;
17. 封條中的抽樣單編號多寫或者漏寫,抽樣日期寫錯;
18. 樣品外包裝上的保質期為“二年”但是紙質版抽樣單和國抽平臺上寫的是“兩年”;
19. 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不能體現“生產”、“制造”、“分裝”字樣;
20. 抽到的樣品執行標準為企標時,并沒有向廠家要企標;
21. 抽檢樣品量不夠,不符合國抽細則;
22. 部分抽樣單上的抽樣人是一個簽字。應該是兩個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