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加工品是大眾日常消費量大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和注意事項如下。
一、食品分類問題
(一)抽取饅頭、包子、米線等米面制品時,如何判斷是歸為餐飲食品,還是糧食加工品?
答:依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餐飲食品不包括餐飲環節出現的非餐飲單位自制且未經餐飲單位加工過的食品。故抽樣時可通過“是否為餐飲單位加工自制”,判斷所抽取米面制品的食品大類歸屬。
(二)抽取的包子、發糕、饅頭等發酵面制品,是歸為糧食加工品,還是糕點?
答:在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將包子、發糕、饅頭等發酵面制品歸為糕點。在市場上,部分預包裝發酵面制品的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抽檢時應按照細則規定的食品類別(以下稱為抽檢分類)進行歸類,即包子、發糕、饅頭等非餐飲單位加工自制的發酵面制品歸為糧食加工品下屬的食品細類;在具體檢驗項目的判定時,則應按照所依據的判定標準的分類體系,如山梨酸項目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食品分類體系中的“發酵面制品”類別使用要求判定。
(三)色稻米(黑米、紅線米、紫米)抽檢分類是大米嗎?
答:不是。細則規定,大米產品包括大米(秈米、粳米、糯米)、糙米、留胚米、蒸谷米、發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紅線米等色稻米。谷物加工品是以谷物為原料經清洗、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藝加工的糧食制品,包括小米、黑米、紫米、紅線米等。因此,色稻米的抽檢分類為谷物加工品,并非大米。
(四)谷物碾磨加工品中包含黃豆粉、綠豆粉等豆粉,那用于豆粉制作的黃豆、綠豆等豆類是否應歸為谷物加工品類別?
答:不能。細則規定,黃豆、綠豆、紅豆等生干豆類,屬于食用農產品大類下屬的豆類(食品亞類)。糧食加工品中的谷物加工品所包含的品種不涉及豆類。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可沖調的即食豆粉也不屬于糧食加工品,抽檢時需結合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許可分類單元等信息,綜合判斷產品類型為方便食品還是固體飲料等。
(五)面葉、面片、蝴蝶面等異形面的抽檢細類為掛面嗎?
答:不是。《掛面》(GB/T 40636—2021、LS/T 3212—2021)規定,掛面是以小麥粉為原料,以水、食用鹽(或不添加)、碳酸鈉(或不添加)為輔料,經過和面、壓片、切條、懸掛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產品。其中,明確掛面的加工工序包括“切條、懸掛干燥”。面葉、面片、蝴蝶面等異形面的加工工藝不涉及“切條、懸掛干燥”,所以不屬于掛面,應歸為其他谷物粉類制成品。
二、食品抽樣問題
(一)國抽任務中小麥粉、大米、玉米粉(片、渣)等細類的抽檢樣品量,為何至少是 3kg?
答:與檢驗項目有關。糧食加工品的小麥粉、大米、玉米粉(片、渣)等細類,檢驗項目包括黃曲霉毒素 B1或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測定》(GB 5009.22—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測定》(GB 5009.111—2016),檢驗樣品量和復檢備份樣品量均要滿足至少 1kg 的要求。同時,考慮小麥粉和玉米粉易吸附在包裝袋上等損耗,故制定“抽取的樣品量不少于3kg”的要求。細則同時規定,“抽取樣品量、檢驗及復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檢驗和復檢需要適量調整”。因此,
承檢機構可在滿足相應檢驗方法標準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對抽取的檢驗樣品量和復檢備份樣品量進行適當的調整。
三、檢驗判定
(一)檢驗小麥米、大麥米等谷物加工品中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項目時,結果判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細則中谷物加工品包括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紅線米、小麥米、大麥米、裸大麥米、莜麥米(燕麥米)、蕎麥米、薏仁米等。但檢驗小米、高粱米、大4麥米、黍米的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項目,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的附錄 A“食品類別(名稱)說明”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限量要求進行判定。
四、信息填報
(一)填報抽檢樣品及(標稱)生產者信息時,需重點注意哪些內容?
答:需關注三方面內容:
一是填寫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地址時,避免出現多字、少字和錯別字問題;
二是注意核對被抽樣單位地址與所在的省、市、縣是否一致;
三是委托商、出品商等非抽檢樣品實際生產商的相應信息,應填報在“第三方企業信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