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等原則。
三、檢驗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首長問責制。技術中心的工作人員出現檢驗事故時,應當追究實驗室責任人甚至技術中心領導的責任。
四、具體檢測工作人員應當追究過錯責任。如過錯行為系經審核、批準做出的,具體工作人員、審核人、批準人均為過錯責任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過錯責任追究分為如下3類:
(一)誡勉談話、限期整改;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建議給予處分。
六、責任追究與年度考評掛鉤:
(一)凡被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被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當年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二)工作人員一年內被誡勉談話、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
(三)工作人員被建議給予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實驗室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可對實驗室責任人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可對實驗室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實驗室負責人應調離崗位,停職反省。
(一)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影響嚴重的;
(三)出現重大檢驗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超出實驗室能力范圍進行檢測,并對外出具證明結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可對過錯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職處分。
(一)檢測人員沒要按照實驗室相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的;
(二)工作人員推脫,不按時出具檢測結果的;
(三)發現錯誤不及時糾正的;
(四)檢測人員發現檢測工作異常,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出具錯誤檢測數據的;
(六) 其他違反實驗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檢測結果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四)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過錯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無法預見的不可抗拒客觀因素導致檢驗出現錯誤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四)主動糾正和及時更正,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在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相關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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