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 17025:2017引入了管理層概念,目前,用于實驗室認可的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和用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均采用了管理層的概念,本文以CNAS-CL01:2018為主線,聊一聊實驗室管理層,并穿插RB/T 214-2017的不同之處。
a.管理層概述
管理層對實驗室全權負責,強調的是管理團隊和團隊管理,是管理層內部的合理分工。
✔實驗室認可
CNAS-CL01:2018不再強調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并且不再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對技術管理人員做了更針對性的要求:
5.2 實驗室應明確對實驗室活動全面負責的人員,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由負責不同技術領域的多名技術人員組成的團隊,其技術能力應覆蓋實驗室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的全部技術領域。
注意:當CNAS-CL01-G001:2018中的要求與專業領域的應用說明不一致時,以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為準。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RB/T 214-2017仍保留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且繼續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建議實驗室保留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一是使用起來比較方便,二是多年延續的習慣,沒必要因為CNAS-CL01:2018不再具體要求就取消。至于關鍵人員的代理人,如果只做CNAS認可的實驗室沒有必要再保留,因為起不到實質作用。
b.管理層組成
針對實驗室的技術特點和管理體系運行要素,管理層應至少包括三個角色:最高管理者(一般由實驗室最高行政職務人員擔任,如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三個角色各有職能和要求,這在組織結構上是在最高層級。
對于中大規模實驗室,副總經理級別的管理人員是否屬于管理層?一般來說,應該屬于。那么中層算不算管理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中層并不屬于管理層,因為管理層應做到“全權負責”,中層的職責和權限只是對本部門工作負責。當然,技術部門和業務部門等重要部門負責人納入實驗室管理層也是可以的,并非絕對不可以。
c.管理層職責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5.2 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全權負責的管理層。
5.6 實驗室應有人員(不論其他職責)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力和資源,這些職責包括:
a) 實施、保持和改進管理體系;
b) 識別與管理體系或實驗室活動程序的偏離;
c) 采取措施以預防或最大程度減少這類偏離;
d) 向實驗室管理層報告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和改進需求;
e) 確保實驗室活動的有效性。
5.7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
a) 針對管理體系有效性、滿足客戶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b)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實驗室人員傳達其職責和權限。
8.2.1 實驗室管理層應建立、編制和保持符合本準則目的的方針和目標,并確保該方針和目標在實驗室組織的各級人員得到理解和執行。
8.2.3 實驗室管理層應提供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以及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承諾的證據。
8.9.1 實驗室管理層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對實驗室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執行本準則的相關方針和目標。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4.2.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管理層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 對公正性做出承諾;
b) 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
c) 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d) 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e) 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
f)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管理層負責。管理層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4.5.13)
g) 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
i) 提升客戶滿意度;
j) 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
4.5.12 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
文章來源:網絡
a.管理層概述
管理層對實驗室全權負責,強調的是管理團隊和團隊管理,是管理層內部的合理分工。
✔實驗室認可
CNAS-CL01:2018不再強調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并且不再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對技術管理人員做了更針對性的要求:
5.2 實驗室應明確對實驗室活動全面負責的人員,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由負責不同技術領域的多名技術人員組成的團隊,其技術能力應覆蓋實驗室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的全部技術領域。
注意:當CNAS-CL01-G001:2018中的要求與專業領域的應用說明不一致時,以專業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為準。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RB/T 214-2017仍保留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且繼續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建議實驗室保留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一是使用起來比較方便,二是多年延續的習慣,沒必要因為CNAS-CL01:2018不再具體要求就取消。至于關鍵人員的代理人,如果只做CNAS認可的實驗室沒有必要再保留,因為起不到實質作用。
b.管理層組成
針對實驗室的技術特點和管理體系運行要素,管理層應至少包括三個角色:最高管理者(一般由實驗室最高行政職務人員擔任,如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三個角色各有職能和要求,這在組織結構上是在最高層級。
對于中大規模實驗室,副總經理級別的管理人員是否屬于管理層?一般來說,應該屬于。那么中層算不算管理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中層并不屬于管理層,因為管理層應做到“全權負責”,中層的職責和權限只是對本部門工作負責。當然,技術部門和業務部門等重要部門負責人納入實驗室管理層也是可以的,并非絕對不可以。
c.管理層職責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5.2 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全權負責的管理層。
5.6 實驗室應有人員(不論其他職責)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力和資源,這些職責包括:
a) 實施、保持和改進管理體系;
b) 識別與管理體系或實驗室活動程序的偏離;
c) 采取措施以預防或最大程度減少這類偏離;
d) 向實驗室管理層報告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和改進需求;
e) 確保實驗室活動的有效性。
5.7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
a) 針對管理體系有效性、滿足客戶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b)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實驗室人員傳達其職責和權限。
8.2.1 實驗室管理層應建立、編制和保持符合本準則目的的方針和目標,并確保該方針和目標在實驗室組織的各級人員得到理解和執行。
8.2.3 實驗室管理層應提供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以及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承諾的證據。
8.9.1 實驗室管理層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對實驗室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執行本準則的相關方針和目標。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4.2.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管理層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 對公正性做出承諾;
b) 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
c) 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d) 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e) 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
f)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管理層負責。管理層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4.5.13)
g) 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
i) 提升客戶滿意度;
j) 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
4.5.12 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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