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驗證是指利用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來確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校準能力的活動。它是確保檢驗檢測機構維持較高的校準和檢測水平而對其能力進行考核、監(jiān)督和確認的一種驗證活動。參加能力驗證計劃,可以為檢驗檢測機構提供評價其出具數(shù)據(jù)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客觀證據(jù)。
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3號)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xù)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yè)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2. 《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關通過年度報告、能力驗證、現(xiàn)場檢查等方式,對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
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考核機關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xù)符合機構考核條件和要求。
3. CNAS-RL02 準則對能力驗證的要求:
4.2.3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合格評定機構初次申請認可的每個子領域應至少參加過1次能力驗證且獲得滿意結果(申請認可之日前3年內參加的能力驗證有效)。子領域的劃分和頻次的要求應滿足CNAS公布的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表。
4.2.4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應滿足CNAS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要求且獲得滿意結果。對CNAS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表中未列入的領域(子領域),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在每個認可周期內應至少參加1次。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等可以通過利用能力驗證這種外部質量保證(EQA)工具,識別與同行機構之間的差異,補充其內部質量控制技術,為自身的持續(xù)改進和質量管理提供信息;檢驗檢測機構的用戶、監(jiān)督和管理機構、評價機構等可通過利用能力驗證結果,判斷檢驗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等是否具有從事校準/檢測活動的能力,以及監(jiān)控他們能力的持續(xù)狀況。
能力驗證通過使用檢驗檢測機構所得的結果與指定值的比較,對其從事某項檢測、校準和檢驗活動的表現(xiàn)進行獨立評價,從而識別檢驗檢測機構結果與參考值(參照值)以及檢驗檢測機構之間的差異。能力驗證可以為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質量或水平是否滿意以及是否需要對潛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給出預警。
對于某些檢驗檢測機構而言,可嘗試通過能力驗證來評價檢驗檢測機構使用某種新的或者非常規(guī)方法進行檢測/測量的工作質量。
在某些情況下,能力驗證計劃會給出所有檢驗檢測機構所用方法的匯總和比較。對于檢驗檢測機構新的或是不經(jīng)常開展的測量活動,這類數(shù)據(jù)可能極具價值,它可以幫助檢驗檢測機構今后選擇適宜的方法或者指出在采納新方法前需要進行的附加研究。
在校準能力驗證計劃中,能力驗證可以幫助核查檢驗檢測機構評估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合理性。如果其測得值處于可接受的范圍之外,則表明檢驗檢測機構不能達到其聲稱的測量不確定度,其可能是由于檢驗檢測機構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不合理造成的。
很多能力驗證計劃基于其總體結果給出了關于方法、數(shù)據(jù)解釋、不確定度評估等方面的信息。針對檢驗檢測機構操作人員,有些能力驗證計劃具有綜合性的培訓功能。
在某些能力驗證計劃中,當能提供充足而穩(wěn)定的能力驗證物品時,檢驗檢測機構可將未用完/可重復使用的能力驗證物品作為質控樣品用于監(jiān)控檢驗檢測機構的能力。諸如電氣領域待機功耗的能力驗證物品會留存檢驗檢測機構,可作質控樣品。適當時,能力驗證物品的指定值可用作檢測、校準、人員培訓等內部質控的參考值(參照值),進而可以從比較不同人員之間結果的差異而使檢驗檢測機構額外受益。
能力驗證可以幫助檢驗檢測機構識別可能存在的問題。在能力驗證中,如果檢驗檢測機構的結果與指定值或其他能力評價準則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則檢驗檢測機構應該調查潛在的誤差或不滿意結果的來源,識別存在的問題并啟動糾正與預防措施。這些問題可能與諸如不適當?shù)臋z測或測量程序、人員培訓以及監(jiān)督有效性、儀器校準等因素有關。如果沒有參加能力驗證,檢驗檢測機構就可能發(fā)現(xiàn)不了這些誤差來源,無法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相應的,檢驗檢測機構就可能持續(xù)向客戶等利益相關方提供可疑或錯誤的結果。最后,這些錯誤可能會對檢驗檢測機構聲譽造成損失。因此,檢驗檢測機構把參加能力驗證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和質量改進的工具,是至關重要的。
能力驗證報告包含所有參加者結果的信息,并指出每個參加者的能力。
1)能力驗證提供者的名稱和詳細聯(lián)系信息;
2)能力驗證協(xié)調者的姓名和詳細聯(lián)系信息;
3)能力驗證報告批準人的姓名、職位、簽名或等效標識;
4)能力驗證提供者分包活動的說明;
5)能力驗證報告發(fā)布日期和狀態(tài)(中期和最終報告);
6)能力驗證報告的頁碼和清晰的結束標記;
7)能力驗證結果保密程度的聲明;
8)能力驗證能力驗證計劃報告的編號和清晰標識;
9)對能力驗證物品的清晰描述,包括能力驗證物品制備、均勻性和穩(wěn)定性評定的必要細節(jié);
10)能力驗證參加者的結果;
11)能力驗證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及結果統(tǒng)計量,包括指定值、可接受結果的范圍和圖形表示;
12)能力驗證用于確定指定值的程序;
13)指定值的計量溯源性和測量不確定度的詳細信息;
14)用于確定能力評定標準差或其它評定準則的方法;
15)對應每組參加檢驗檢測機構使用的檢測方法/程序的指定值和結果統(tǒng)計量(如果不同組的參加者使用了不同的方法);
16)能力驗證提供者和技術顧問對參加者的能力評述;
17)能力驗證計劃設計和實施的信息;
18)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分析的方法;
19)對統(tǒng)計分析解釋的建議;
20)基于本輪能力驗證結果的評述或建議。
拿到能力驗證報告,不應只關心能力驗證結果是否滿意,需從能力驗證報告中獲取盡可能多的有用信息,如關注不同測量方法間的差異,實施機構提供的技術分析和建議等。
(一)當檢驗檢測機構在參加能力驗證中結果為不滿意且已不能符合認可項目依據(jù)的標準或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判定要求時,應自行暫停在相應項目的證書/報告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體系文件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驗證措施的有效性。在驗證糾正措施有效后,檢驗檢測機構自行恢復使用認可標識。檢驗檢測機構的糾正措施和驗證活動(可行時)應在180天(自能力驗證最終報告發(fā)布之日起計)內完成。檢驗檢測機構應保存上述記錄以備評審組檢查。
糾正措施有效性的驗證方式:再次參加能力驗證活動或通過CNAS評審組的現(xiàn)場評價。
(二)當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結果為可疑或有問題時,應對相應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采取預防或糾正措施。
分析不滿意或可疑的原因:
(1)筆誤和技術上的原因。筆誤如抄寫錯誤、貼錯標識、小數(shù)點錯誤等。
(2)技術上的原因如:樣品的儲存或前處理不當、測量法或內部質控有問題、標準品異常、設備狀態(tài)不佳、環(huán)境條件不適宜或數(shù)據(jù)處理出現(xiàn)問題等。
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當使用參加者結果確定能力評定標準差時,如果參加者總體水平高度一致或者由于串通而使得能力評定標準差較小,導致某些參加者結果出現(xiàn)警戒或行動信號時,參加者可聯(lián)系實施機構了解結果離群原因,可建議實施機構采用更加合理的能力評定標準差進行能力評定。
如有檢測方法標準或規(guī)范的判定要求,且檢測結果在方法標準或規(guī)范的判定要求的滿意范圍內時,即使結果離群也可視為滿意結果,參加者對結果進行合理評估后無需進一步采取糾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