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檢驗檢測領域的寬泛性及資源的局限性,任何實驗室的檢測范圍都會有一定的限制,為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分包在所難免。實施分包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分包是有條件的,應分包給獲得資質認定的機構;分包的項目和機構,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二,出具報告時應將分包項目予以區分,應明確分包項目、參數,并注明承擔分包的機構和資質認定許可號。允許分包方單獨出報告應視情況,如果分包的參數與沒有分包的參數不相關,是一個樣品全部的參數,可以單獨出具報告;如果分包的參數與沒有分包的參數相關,是一個樣品的不同參數,不可以單獨出具報告。
第三,至于分包的比例沒有明確規定,應基于客戶意見。但長期高比例分包,將會影響實驗室的誠信,也會對實驗室能力產生懷疑。
第四,不得二次分包和轉包,基于分包方已征得客戶同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允許分包方實施二次分包。100%是轉包,不是分包。對于轉包,本機構是無法出具檢測報告的,因為檢測要素全部由對方實施,報告信息全部與本實驗室無關,不具有溯源性,也就無法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和加注CMA標識。
第五,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項目不得分包,法律法規禁止的,如國家監督抽查項目不允許分包,機動車檢測不允許分包;技術標準禁止的,如RB/T 219司法鑒定機構補充要求規定,不能將抽樣取樣、鑒定結果判斷以及鑒定意見形成等進行分包。
第六,應對數據結果承擔責任,雖然實施分包獲得了客戶同意,風險可由客戶與本機構共同承擔,但基于檢驗檢測機構的主體性,對數據結果承擔責任應由機構承擔,而不是由分包方承擔。
第七,應識別和控制分包引發的風險,應做好對分包方的評價,確保分包方符合規定要求;數據結果在提供給客戶前,應由授權簽字人對分包方數據結果進行審核,確保數據結果的有效性并滿足客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