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產業質量競爭力,支撐質量強國、制造強國建設,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加強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是組織重大質量標準基礎和應用研究、開展高水平質量標準制定與應用推廣、聚集和培養優秀質量標準人才的公益性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是質量強國建設中質量基礎設施升級增效工程的重點任務。
第三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應聚焦產品設計、生產控制、檢測試驗、管理體系等影響質量的各環節,開展科學研究并組織相應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推廣。主要包括:承擔質量標準基礎科學與應用研究;加強關鍵性、前瞻性、戰略性質量共性技術攻關;開展先進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方法、高端計量標準,檢驗檢測儀器、設備、設施的研制;解決質量創新、安全風險管控、質量治理重要問題;培養質量標準領軍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轉化,為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性保障服務。
第四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面向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民生工程中對質量創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礎零部件、核心基礎元器件、關鍵基礎軟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等產業基礎領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等重點領域,著力解決制約和影響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質量標準相關瓶頸問題。
第五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是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鼓勵采用產學研用合作模式,組建跨行業、跨區域聯合體。
第六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堅持擇優支持,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規劃、創建培育、評審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施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指導政策,統籌規劃實驗室布局。
(二)指導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創建和培育,制定實驗室建設、運行與服務條件與規范。
(三)負責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評審、運行評估和管理。
(四)支持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開展質量標準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廣應用。
第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成立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推進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組建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專家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擬定實驗室建設發展和重點任務方向,審議實驗室建設技術要求,開展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評審等。專家委員會由1名主任委員、3-5名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名委員組成,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專家委員會任期兩年。
第十條 中央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屬企業申報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推薦。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業申報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聯合推薦。推薦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實驗室建設的政策措施,推動實驗室建設納入本部門、本地區發展規劃。
(二)對實驗室申報材料的科學性、系統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等進行審核把關。
(三)協助開展實驗室評審、驗收及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申請、建設和運行保障由依托單位或聯合體負責。依托單位或聯合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計劃,明確實驗室研究方向與功能定位、建設目標等內容。
(二)支持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和發展,在人員力量、資源配置、運行機制、科研場地、儀器設備、后勤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單位與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相配套的人員、項目、設備、經費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與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相配套的人才培養、引進機制,組建知識與年齡結構合理、骨干人員相對固定的研究團隊。
(五)推薦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人員及學術委員會委員。
(六)協助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評審、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條 件
第十二條 申報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須滿足下列條件,已運行兩年以上的省部級實驗室原則上優先推薦。
(一)設施條件。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擁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現有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面積在3000 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現值5000萬元以上,滿足科研需要。現有儀器設備測量精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實驗數據準確、可靠,測量能力滿足實驗室發展需要。具備較強的數據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數據達到一定的存儲規模。
(二)學術團隊。在相關領域具有由較高學術造詣的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有能力在推動實驗室發展,把握實驗室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制訂和批準實驗室的中長期規劃,審議實驗室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方面,發揮重要學術指導作用。
實驗室自身研究團隊有本領域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具有國際化視野,在質量基礎和相關領域的國內或國際組織擔任技術職務,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保障在實驗室工作時長。研究團隊骨干人員相對固定,團隊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人才引進機制健全,能夠吸引、凝聚國內外優秀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后備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關領域的研究實踐基礎,具備濃厚的研究氛圍,良好的學術環境。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布局和研究重點要求。
1. 近5年承擔相關領域國家級科研項目不少于15項或項目總金額達到2000萬元。
2. 在把握本領域質量標準發展現狀、問題、技術關鍵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權威性。
3. 開展并取得國際前沿的質量標準、計量檢測等技術突破,解決過“卡脖子”共性質量標準瓶頸問題。
(四)科研成果。在先進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方法、高端計量儀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的研制驗證、質量標準基礎科學與應用研究、質量共性技術、質量方面重要問題等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應用。擁有豐富的產學研用協作經驗,積極向社會提供公益性質量服務活動。需具備以下條件的任意三項:
1. 在質量標準技術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國際影響的系統性原創成果。
2. 在解決國家質量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中具有創新思想與方法,實現相關重要基礎原理的創新、關鍵技術突破或集成。
3. 擁有相關領域的國際領先技術成果(新技術、新設備、標準、規程、規范等),或近3年主導制(修)訂相關產業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部門公告發布的檢驗方法數不低于5項。
4. 近3年累計轉化科技成果15項以上,或本領域內提供質量技術服務金額不低于3000萬元。
5. 積累有豐富的質量標準數據,能夠為相關領域研究提供支撐,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五)保障措施。實驗室建設方向是依托單位的重點發展方向之一。依托單位、推薦單位能夠在機構、人員、經費、資源等方面,優先支持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三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申報本著自愿的原則,由申報主體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請。推薦單位進行初審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面向社會公示后,確定批準建設名單。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設
第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的高層領導擔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務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工作人員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權。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為本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知名專家,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眼光,具備組織協調技術委員會指導實驗室順利開展各項研究及應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按照重點研究任務設置研究單元,研究團隊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
第十七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應按照建設目標在建設期內高質量完成原理創新、質量技術研發、標準研制、工具開發、人才培養、質量標準技術服務等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期內,實驗室每年報告建設運行情況,抄報依托單位。2年建設期結束后,實驗室提出驗收申請。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并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該實驗室建設。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依據申報及驗收材料,進行綜合評議。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整改、未通過驗收3種。驗收通過的,經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實驗室進入正式運行。整改的實驗室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整改后未通過驗收的,終止該實驗室建設。
第六章 運 行
第二十條 正式運行的實驗室應持續開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應在提升本領域質量標準水平和國際影響力、促進產業鏈質量標準發展、破解質量標準難題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產出重大原創性成果,引領國際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當廣泛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開放共享。通過設置開放課題、組織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設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養質量標準領域青年人才,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本領域質量標準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當發揮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開展公益性質量幫扶活動,積極向社會提供質量標準服務,提高社會價值。
第二十三條 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由實驗室提出書面報告,視情況重新進行實驗室評審。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出現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重大學術誠信問題,或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再列入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序列。
第七章 評 估
第二十六條 正式運行的實驗室每年提交年度運行報告,每3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研究水平與能力、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質量標準貢獻和公益性推廣等方面。
第二十七條 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類。綜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實驗室,對其進行通報并給予半年時間整改,整改后綜合評價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有關規劃、政策,對正式運行且綜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申報相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并加大宣傳力度。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支持正式運行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開展質量標準獎項申報評選和試點示范,支持牽頭開展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制修訂,支持申請承擔國際標準秘書處和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工作,支持申報質量標準領域項目,鼓勵實驗室引領質量標準創新。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運行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參與產業基礎再造工程、重大技術裝備攻關工程,支持參與制造業創新中心和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參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牽頭開展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標準編制,支持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質量標準項目,并對承擔有關工程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予以傾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