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定與校準的基礎定義
(一)檢定
依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誤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檢定范圍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二)校準
依據相關校準規范,通過實驗確定計量器具示值的活動。通常采用與精度較高的標準器比對測量得到被計量器具相對標準器的誤差,從而得到被計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校準主要用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二、檢定與校準的9大區別
(一)目的不同
檢定——對計量特性進行強制性的全面評定。屬量值統一,檢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屬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
校準——自行確定監視及測量裝置量值是否準確。屬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評定示值誤差。
(二)對象不同
檢定——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基準器;計量標準器;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工作計量器具共62種。
校準——除強制檢定之外的計量器具和測量裝置。
(三)依據不同
檢定——由國家授權的計量部門統一制定的檢定規程。
校準——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可采用國家統一規定,也可由組織自己制定。
(四)性質不同
檢定——具有強制性,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法行為。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
(五)周期不同
檢定——按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周期實施。
校準——由組織根據使用需要自行確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進行。
(六)方式不同
檢定——只能在規定的檢定部門或經法定授權具備資格的組織進行。
校準——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與外校結合。
(七)內容不同
檢定——對計量特性進行全面評定,包括評定量值誤差。
校準——評定示值誤差。
(八)結論不同
檢定——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校準——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評定示值誤差,發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九)法律效力不同
檢定——檢定結論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律依據。
校準——校準結論屬于沒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