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檢驗印章是檢驗機構合法存在的標志,是檢驗機構的象征。為了保證檢測機構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檢測機構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刻制
(一)檢測機構各類印章的刻制均須報機構最高管理者批準。
(二)“中國計量認證徽標”(CMA認證章)、“檢驗專用章”,由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
(三)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各種檢驗章、認定章,由綜合辦公室開具檢驗機構介紹信統一到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業務室、車間、崗組的工作用私章,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綜合辦公室統一定制。
(五)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有關檢驗機構的各種印章。
三、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綜合辦公室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檢驗機構正式行文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部門(個人)、使用權限和范圍。
四、印章的使用范圍
檢測機構的印章主要包括CMA認證章、檢驗專用章、行政章、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唯一性認定章、檢驗合格章、底盤合格章)、法人專用個人名章、職工個人工作用私章。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簽發的文件。
2 、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本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職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擔保、承諾書。
(二)檢驗檢測專用章(CMA認證章、檢驗專用章、唯一性認定章、檢驗合格章、底盤合格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單》。
2 、《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三)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協議(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或各類文書。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職工個人工作用私章僅限于有關報告、報表、記錄及檢驗機構內部工作聯系使用。
五、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檢驗機構最高管理者: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綜合辦公室主任: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管理、使用登記、審核工作,并負責制定印章的使用程序。
(三)各業務室、車間、崗組負責人: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保管、使用工作。
(四)需使用個人私章的職工:
1、負責個人私章的保管和正確使用。
2、損壞的私章需上交綜合辦公室更換。
3、不得擅自借予他人使用。
六、印章的管理、授權、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行政章、人事章、暫停使用或待分配使用的查驗類印章由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CMA認證章、檢驗專用章、檢驗合格章由主審核員負責管理。
3、唯一性認定章(編號(1)至(15))由獲得授權的查驗員負責管理。
4、底盤合格章(編號(1)至(4))由指定的底盤檢驗員負責管理。
5、財務章、法人個人名章,由指定的財務人員負責管理。
6、職工個人私章由各業務室、車間、崗組將對應使用者名單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7、印章管理使用者必須高度重視管理職責,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1《印章移交登記表》)
8、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行政章、人事章的使用由各管理者設立使用登記臺帳,按照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后方可用章。(見附件:表2《印章使用申請表》、表3《印章使用登記表》)
2、CMA認證章、檢驗專用章、檢驗合格章經由檢驗機構發文授權后,在授權有效期內按照使用范圍使用,無需另行審批和登記。
3、唯一性認定章、底盤合格章等查驗類印章無需審批和登記,按照使用范圍使用。
4、法人個人名章或檢驗機構最高管理者私章由最高管理者本人簽字或接受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5、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6、嚴禁職工私自將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申請并登記后分管負責人及最高管理者簽批后方可攜帶外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7、以檢驗機構名義簽定的協議(合同)、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最高管理者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會簽類文件需將年月日蓋至印章中線;印章字跡要端正,圖形清晰。)
8、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綜合辦公室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9、任何印章管理者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文件、文書、表格等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10、對已辭退、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具備合法、合理原由,持有效佐證材料,經最高管理者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使用者如因崗位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使用者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使用者應及時向綜合辦公室報告、備案,并配合查處。
七、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單位名稱變動。
2、印章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最高管理者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綜合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4《印章停用申請表》)
八、附則
本《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未盡事宜由檢驗機構最高管理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