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企業,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詳見底部附件(2014版)》已于2014年8月18日經市局2014年第3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遵照執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豆芽生產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生產銷售豆芽。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
工業化豆芽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4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篩選后的綠豆、大豆等豆類為原料,經洗豆、殺菌、浸豆、機械控溫培育、機械清洗、預冷、包裝等工序工業化生產的豆芽。
在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副本以及附頁)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申證單元以及產品品種明細,即其他食品〔豆芽(工業化生產)〕。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8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篩選→洗豆→殺菌→浸豆→機械控溫培育→采收→機械清洗→預冷→包裝→成品(冷藏)
(二)關鍵控制環節
1.選料和清洗
2.殺菌方式和時間
3.機械控溫培育時間、噴淋頻次、溫濕度控制
4.生產加工中環境衛生控制
5.成品的包裝與貯藏條件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環境
工業化豆芽生產企業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產車間使用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豆芽生產企業選址、廠區環境、廠房和車間、設施與設備、衛生管理等整體條件應遵循GB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
生產地址應選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遠離粉塵、煙霧、有害氣體及污染源的地區。生產區應與生活區分開,建筑物、設備布局按工藝流程而設計。建筑結構完善,能夠滿足生產工藝和質量衛生要求。原料與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
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庫房、洗豆與浸豆車間、孵育培育車間、清洗包裝車間、成品保鮮庫、化驗室和留樣間。生產車間入口應設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設施。原料清洗與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裝三個區域應設置隔離和緩沖措施,實現人流和物流分開。
產品應貯存在2℃~6℃清潔衛生的庫房內,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存放。產品應由專用保溫車運輸。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設備:不銹鋼、瓷磚貼面水槽或清洗機等;
2.培育設備:孵化箱(桶)、孵化自動噴淋裝置、自動溫濕度監控設備等;
3.機械清洗設備:自動清洗脫殼機、預冷機等;
4.包裝設備:半自動或自動包裝機、生產日期打印裝置、計量稱重設備等;
5.保溫運輸車。
直接用于生產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采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豆芽孵化容器的材料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要求。
四、相關標準
GB22556-2008《豆芽衛生標準》;GB1352-2009《大豆》;GB/T10462-2008《綠豆》;GB2763-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相關的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豆芽所使用的大豆和綠豆等原料及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原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有證企業的合格產品。
豆芽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抗生素等化學藥劑以及不符合GB2760規定的食品添加劑。
生產加工用水應符合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采用地下水的應具有地下水取水許可證明。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需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檢驗要求
工業化豆芽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表1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企業應不少于15天檢驗1次,可自行檢驗或選擇具有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送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在企業的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基數:產品不得少于50kg。抽樣數量:同一批次的產品不少于2kg,獨立包裝不少于10個產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存封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八、其它要求
(一)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
(二)工業化豆芽產品必須包裝出廠并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