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芽農生產豆芽使用無根素而被逮捕的新聞屢屢出現,究其原因還是在于豆芽屬性的界定。豆芽到底是農產品還是加工食品,到底歸哪個部門管理,使用無根素到底屬不屬于違法行為,這些問題都是模糊的。(注:無根素,是一種能使豆芽細胞快速分裂的激素類農藥,主要成分為6-芐基腺嘌呤,赤霉素,2.4d植物生長激素。)
農業部、原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都曾出臺相關公文,佐證了豆芽是蔬菜。2010年,農業部出臺過規定,在農業部[2011]第1490號公告《用于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制定的作物分類》注明,“(三)蔬菜:10.芽菜類:綠豆芽、黃豆芽、蘿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代表作物:綠豆芽、黃豆芽”。2004年,原衛生部曾對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制發豆芽菜是否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請示》(京衛疾控字[2004]109號)進行批復,即《關于制發豆芽不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212號) 中指出“豆芽的制發屬于種植生產過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調整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此也說明豆芽不屬于食品。
另外,2009年,國家質檢總局出臺規定,[2009]202號《關于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意見的復函》,“豆芽應屬于初級農產品,建議其監管由農業部門負責。”
那么豆芽到底該何去何從,我們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