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漁藥的標簽和說明書上鑒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22號,強制執行《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合格的商品漁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商品漁藥的內外包裝的標簽須標明:GMP認證證號、生產許可證號、獸用標識、漁藥名稱(通用名、商品名及漢語拼音)、適應癥(功能或主治)、含量/包裝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信息(廠名、廠址、電話、郵編、電子郵件、網址等)等內容。
2、說明書必須注明:獸用標識、漁藥名稱、主要成分(中文標注主成分[化學成分])、性狀、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不良反應、停藥期、貯藏、注意事項、有效期、規格、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信息等。
3、標簽和說明書須真實、準確,無虛假和夸大的內容。文字清晰,標識醒目,無粘貼、剪切現象。
4、內外標簽、說明書具有審批號。
二、對商品漁藥的內在質量進行檢驗。按照與批準文號相對應的地方標準進行抽樣檢驗,凡檢驗結果與標準不一致的產品屬不合格商品。批準文號已經過期的漁藥商品屬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