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強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貼(印)食品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同時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國家質檢總局對納入《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按照上述規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適用范圍是:
適用地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適用主體:一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并且其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適用產品: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且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同時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國家質檢總局對納入《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按照上述規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適用范圍是:
適用地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適用主體:一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并且其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適用產品: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且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