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輕或防止病原微生物和害蟲危害作物或人畜,而人為地采取某些手段,此稱為病蟲害防治。可分為采用殺菌劑或殺蟲劑等化學物質進行的化學防治;利用光或射線等物理能,或建造障壁的物理防治;改變作物品種,栽培時間或環境以減少為害的耕作防治;以利用天敵為主的生物防治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由于以有機合成藥劑為主的農藥的發展,殺滅病蟲害已比較容易,但同時,由于抗藥性的增加和天敵的減少而使害蟲再度增加以及原來并無危害的潛在害蟲造成危害,同時由于這些農藥直接危害人畜,或農藥的殘留及通過食物鏈進行生物濃縮而造成危害等,對這些問題已意識到,要進行綜合防治或病蟲害的控制,即對有害生物的防治,應以不互相沖突的形式協調地使用所有可能利用的手段,一般應在經濟的容許范圍內,維持病原或害蟲的種群控制體系。以有效地利用病原和害蟲種群的天然控制機制為基礎,再輔以各種防治手段,這要以降低病原和害蟲密度,并使其變動幅度維持在小范圍內為目標,只有在病蟲害密度超過容許水平時,才可使用噴灑藥劑等臨時性措施。同時,除非是新侵染的病蟲害或者是人類傳染病的媒介,最好勿使其絕滅。根據這一主張,重要問題是確定合適的病原與害蟲的密度,使它和作物可容許的受害臨界值相適應。V.M.Stern等(1959稱此為經濟的為害水平(economic injury level,FIL)但這個詞常會和作物的被危害程度本身相混淆,所謂“經濟的為害水平”一詞也易被誤解,俊一和桐谷圭治(1973)建議把著眼于產品的產量和質量而規定的作物被危害程度稱作“為害限制量(tol- erable injury level)”、把與此相對應的病原或害蟲密度稱為“危害限制密度”(tolerable pestdensity)。此外,病蟲害防治一詞從廣義上說,還包括有害鳥獸或雜草在內的有害生物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