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排》,從2004年1月起,香港公司可以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物流、貨運代理、倉儲、道路運輸及海運等服務。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倉儲企業,其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貨代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
2.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設立國際貨代企業,在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方面實行國民待遇。
倉儲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倉儲服務,并享受國民待遇。
運輸服務
1.道路運輸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
(2)允許香港公司經營香港至內地各省之間的貨運"直通車 業務;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客運企業,從事道路客運業務。
2.海運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站和堆場業務以及無船承運業務;
(2)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3)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利用干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須辦理有關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