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相對計劃性。熱力,是國家重要能源之一,無論是生產、生活中都離不開熱力這一能源。如我國北方大部分地區冬季供暖熱力,在目前,還是由國家或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生產、供應(當然,也有相當一些單位采取內部自行供暖狀況)。有時,人們在生產、生活中還不能完全滿足其需要。因此,國家或當地政府只能采取統籌規劃、保證重點、(主要生活小區集中供熱)、擇優供應的原則來實施熱力資源的分配。供用熱力雙方當事人根據熱力可供量,簽訂供用熱力合同,以法律文書形式明確雙方的要權利義務關系。
(2)供熱力方一般是政府指定的部門。供用熱力合同與供氣合同相似,一般情況下,供熱力方一般為政府指定的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政、企分開的形勢,有時供熱力方也可能是企業。因此,供熱力方的主體不是單一的。
(3)供用熱力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商品--熱力。在簽訂供用熱力合同時,要明確表述該標的用途、供熱方法、數量、質量要求、用熱力期限等內容。
(2)供熱力方一般是政府指定的部門。供用熱力合同與供氣合同相似,一般情況下,供熱力方一般為政府指定的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政、企分開的形勢,有時供熱力方也可能是企業。因此,供熱力方的主體不是單一的。
(3)供用熱力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商品--熱力。在簽訂供用熱力合同時,要明確表述該標的用途、供熱方法、數量、質量要求、用熱力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