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人的權利
1)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2)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如發現借款方使用貸款不當,造成損失、浪費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貸款方有權收回本息;
3)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對貸款期限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貸款人的義務
1)貸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贈償損失;
4)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116、違反借款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借款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違約部分加收的罰息,貸款方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有權追回貸款的本息,并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構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本付息,貸款方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按規定加收罰息。
4)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停產而確定無法履行合同的,對于處理財產的收入,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應優先償付貸款。
5)由于國家決定關閉、停產、轉讓和撤銷工程建設措施,借款所依據的計劃有變更或者由于可抗力的影響及其他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向貸款方申請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2)貸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貸款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除補發貸款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2)由于國家信貸計劃的變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通知借款方后,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1)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2)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如發現借款方使用貸款不當,造成損失、浪費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貸款方有權收回本息;
3)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對貸款期限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貸款人的義務
1)貸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贈償損失;
4)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116、違反借款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借款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違約部分加收的罰息,貸款方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有權追回貸款的本息,并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構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本付息,貸款方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按規定加收罰息。
4)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停產而確定無法履行合同的,對于處理財產的收入,除了按照國家規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應優先償付貸款。
5)由于國家決定關閉、停產、轉讓和撤銷工程建設措施,借款所依據的計劃有變更或者由于可抗力的影響及其他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向貸款方申請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2)貸款方應承擔的責任
1)貸款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除補發貸款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2)由于國家信貸計劃的變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通知借款方后,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