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分別是:
(1)專利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專利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專利項目的名稱;
3)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4)專利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6)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7)價款及其支付的方式;
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其他約定的事項。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專利項目的名稱;
3)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4)發明創造的性質;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6)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7)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其他約定的事項。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專利項目的名稱:
3)發展創造的名稱和內容;
4)實施許可的范圍;
5)專利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6)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7)技術服務的內容;
8)驗收標準和方法;
9)使用費用其支付方式;
10)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1)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2)爭議的解決辦法;
13)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其他約定事項。
(4)技術秘密成果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轉讓項目的名稱;
3)技術秘密成果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4)技術情報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5)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6)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0)技術指導的內容;
11)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2)爭議的解決辦法;
13)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其他約定的事故。
(1)專利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專利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專利項目的名稱;
3)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4)專利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6)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7)價款及其支付的方式;
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其他約定的事項。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專利項目的名稱;
3)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4)發明創造的性質;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6)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7)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8)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其他約定的事項。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專利項目的名稱:
3)發展創造的名稱和內容;
4)實施許可的范圍;
5)專利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6)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7)技術服務的內容;
8)驗收標準和方法;
9)使用費用其支付方式;
10)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1)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2)爭議的解決辦法;
13)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其他約定事項。
(4)技術秘密成果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讓與人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轉讓項目的名稱;
3)技術秘密成果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4)技術情報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5)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6)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0)技術指導的內容;
11)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2)爭議的解決辦法;
13)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其他約定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