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保險合同的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在簽訂和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誠意,恪守信用,杜絕相互欺騙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特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所有重大保險事實,否則合同無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自己要求保險的內容,必須本著最大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保險人表現出來的最大誠實信用則是可靠的償付能力,有關國家的立法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
2)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要保險的財產,應通過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雙方訴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從而,能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的財產而得到回復或受益。這種為法律所承認的利害關系的行為,形成了它獨特的保險利益。
規定其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險變成賭博;b、可防止道德危險;c、保險利益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三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者(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有的稱其為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負有保險利益的人。
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獨有的原則。所謂補償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定額投保的保險合同生效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當然,如果是不足額投保,則不能享有這一權利,而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是有限度的。應以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能獲得額利益。常見的賠償方式一般用貨幣支付,保險人也可視情況選用恢復原狀,或換置的方法,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4)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也是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一個原則。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份利益,實施代位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講,被保險人因財產受損而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后,需將其原來應享有的向他人(責任人)索賠的權益,以及他對殘留保險標的特權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取得這份權益后,可以把自己擺在被保險的位置上,并向責任方追償,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中,所保險的家用電器(電視機、錄相機等)被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后,其被盜的家用電器又被公安機關追回,此時,保險人亦可向被保險人追償。
但是,由于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自己過失所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追償。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險人近親,如配偶或本單位職工所為,保險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權。
5)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是補償原則派生出的又一原則。是指被保險人,用同樣一個保險標的同時向兩個、或兩上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同一險種,就構成了重復保險,這樣的保險金額的總和一般都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獲得超額賠償,在保險人之間可適用分攤原則。其分攤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分攤。也就是說,遇有這種情況時,將各家保險公司為投保人保險的金額相加、匯總,得出每家保險公司應分攤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計算出應分攤損失的金額。二是限額責任分攤,按照保險人在沒有其它保險人重要保險的情況下應負的責任限額來按比例分攤賠償。三是順序責任分攤。由先出保險單的保險公司首先負責賠償,其余保險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財產損失額超出第一家保險公司保險額時,再依次承擔賠償責任。
6)近因原則
近因,在這里是指造成損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則是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如果造成財產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其各個原因之間又存在著因果關系,這時在處理財產保險損失時,應適用于近因原則。近因,不是指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直接由于保險單中所承諾的范圍內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能予補償。
(2)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
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兩種基本形式。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根據有關法律及保險業務的慣例,財產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有: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對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中列有投保、保險雙方明確的主要合同條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標的座落地點、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等。
2)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尚未正式出立之前發出的臨時性保險憑證。由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之前,開給投保人的臨時證明。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之前,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去效力。暫保單上也列有基本保險條件、包括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等。
3)保險單
保險單是目前普遍應用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憑證。保險單中主要明確了保險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的責任賠償處理、爭議的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4)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障單,目前,在我國,廣泛運用于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憑證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其它內容以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5)批單
批單是指保險人在同意被保險人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更改申請時所出立的一種單據。在保險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需要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必須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加批條,予以證明,凡是經更改的各項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多次進行批改,其最終效力以最后批單為準。
1)最大誠信原則
在簽訂和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誠意,恪守信用,杜絕相互欺騙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特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所有重大保險事實,否則合同無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自己要求保險的內容,必須本著最大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保險人表現出來的最大誠實信用則是可靠的償付能力,有關國家的立法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
2)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要保險的財產,應通過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雙方訴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從而,能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的財產而得到回復或受益。這種為法律所承認的利害關系的行為,形成了它獨特的保險利益。
規定其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險變成賭博;b、可防止道德危險;c、保險利益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三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者(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有的稱其為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負有保險利益的人。
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獨有的原則。所謂補償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定額投保的保險合同生效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當然,如果是不足額投保,則不能享有這一權利,而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是有限度的。應以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能獲得額利益。常見的賠償方式一般用貨幣支付,保險人也可視情況選用恢復原狀,或換置的方法,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4)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也是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一個原則。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份利益,實施代位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講,被保險人因財產受損而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后,需將其原來應享有的向他人(責任人)索賠的權益,以及他對殘留保險標的特權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取得這份權益后,可以把自己擺在被保險的位置上,并向責任方追償,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中,所保險的家用電器(電視機、錄相機等)被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后,其被盜的家用電器又被公安機關追回,此時,保險人亦可向被保險人追償。
但是,由于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自己過失所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追償。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險人近親,如配偶或本單位職工所為,保險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權。
5)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是補償原則派生出的又一原則。是指被保險人,用同樣一個保險標的同時向兩個、或兩上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同一險種,就構成了重復保險,這樣的保險金額的總和一般都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獲得超額賠償,在保險人之間可適用分攤原則。其分攤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分攤。也就是說,遇有這種情況時,將各家保險公司為投保人保險的金額相加、匯總,得出每家保險公司應分攤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計算出應分攤損失的金額。二是限額責任分攤,按照保險人在沒有其它保險人重要保險的情況下應負的責任限額來按比例分攤賠償。三是順序責任分攤。由先出保險單的保險公司首先負責賠償,其余保險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財產損失額超出第一家保險公司保險額時,再依次承擔賠償責任。
6)近因原則
近因,在這里是指造成損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則是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如果造成財產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其各個原因之間又存在著因果關系,這時在處理財產保險損失時,應適用于近因原則。近因,不是指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直接由于保險單中所承諾的范圍內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能予補償。
(2)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
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兩種基本形式。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根據有關法律及保險業務的慣例,財產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有: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對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中列有投保、保險雙方明確的主要合同條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標的座落地點、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等。
2)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尚未正式出立之前發出的臨時性保險憑證。由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之前,開給投保人的臨時證明。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之前,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去效力。暫保單上也列有基本保險條件、包括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等。
3)保險單
保險單是目前普遍應用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憑證。保險單中主要明確了保險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的責任賠償處理、爭議的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4)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障單,目前,在我國,廣泛運用于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憑證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其它內容以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
5)批單
批單是指保險人在同意被保險人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更改申請時所出立的一種單據。在保險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需要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必須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加批條,予以證明,凡是經更改的各項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多次進行批改,其最終效力以最后批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