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凡要求免驗符合上述(1)至(4)項條件的進出口商品,由申請人向國家商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填寫的免驗申請表(表式由國家商檢部門提供);
(3)有關證件,包括獲獎證書、認證證書、合格率證明、用戶反映、生產工藝、內控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及對產品最終質量有影響的有關文件資料;
(4)所在地及產地商檢機構的初審意見(限免驗的出口商品)。
二、專家審查。國家商檢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專家審查組對申請免驗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廠的生產條件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并對產品進行抽樣測試。
三、批準發證。專家審查組在審查及對產品檢驗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審查報告,經國家商檢部門批準,發給申請人免驗證書,并予公布。
四、辦理放行。獲準免驗進出口商品的申請人,憑有效的免驗證書、合同、信用證及該批產品的廠檢合格單和原始檢驗記錄等,到當地商檢機構辦理放行手續,并交納放行手續費。對需要出具商檢證書的免檢商品,商檢機構可憑申請人的檢驗結果,核發商檢證書。
對進出口一定數量限額內的非貿易性物品(注:指一定數量限額內的無償援助物品;國際合作、對外交流和對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員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為銷售對象的免稅店商品;進出口展品、禮品和樣品),申請人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證明及有關材料,直接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核發免驗批件,并按上述規定到商檢機構辦理放行手續。其中,對進出口展品、禮品和樣品,可由當地商檢機構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批準免驗,并辦理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