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臨時進口(期限在半年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逾期補征稅款。
2.免稅不作價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退運出口并按海關規定解除監管止,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 免稅不作價設備在監管期間,加工貿易經營單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別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和主管海關書面報告免稅不作價設備使用情況,海關要定期核查。 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原外經貿審批部門批準后,由主管海關核準,方可將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加工貿易免稅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經營單位應及時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向海關提交解除監管的書面申請、設備《登記手冊》及其他有關單證,海關核準后,解除監管并發給其解除監管證明。
4.由海關監管的不作價設備,如涉及進口配額、特定或登記的產品,免予辦理配額、許可證、登記或進口證明。在監管期內(即5年),如提前解除監管并且不將設備退運出境,應按有關規定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