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帳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帳,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緩延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4.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并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后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2)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出口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