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暫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必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并注明“暫時進口貨物”,連同進口貨物清單和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文,向進口地海關申報。暫時進口的展覽品在進口前,展出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將有嘜頭、件數、重量、名稱、規格、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一式兩份,譯成中文,向展出地海關申報。展品運抵境地時,展出單位應向進境地海關遞交展出地海關核準簽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連同其他有關單據,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下列貨物申報暫時進口,還應交驗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1)無線電器材--檢驗中國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檢驗證書。
(2)動植物--交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或在貨運單上加蓋的檢疫放行章。
(3)藥品--交驗口岸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書》。
(4)食品--校驗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采樣證明》或在報關單上所注采樣日期的標志。
2.提供擔保。對于經過申報和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應付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后,準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暫時免納稅款。
3.查驗放行。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但接受海關查詢,海關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
暫時進口貨物在辦完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但是,對暫時進口貨物的放行,不等于結關,而是標志著海關對進境暫時進口貨物進行后續進行后續監管的開始。暫時進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境之日起到辦結海關手續復運出境時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按照我國海關規定,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暫時進口貨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或移作他用。對特定種類暫時進口貨物,海關有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暫進進口貨物辦理了進口復運手續,或者不復出口而向海關辦妥了進口手續并繳納稅款后,海關始對該項貨物終止監管。
4.我國暫時進口貨物的范圍。我國規定暫時進口貨物主要包括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的貨物。具體貨物是:
(1)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境內單位合作拍攝影片、錄象帶、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卷、膠片、錄象帶、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各種器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
(3)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而運進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
(4)貨樣、廣告品和舉行展覽會用的展覽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