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在中國邊境不論換裝運輸工具與否,通過中國境內陸地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過境貨物由中國境內的經營人代理貨物的所有者,向海關辦理手續。中國海關對過境貨物過境運輸有如下要求。
1.對同我國簽有過境貨物協定的國家的過境貨物,或屬于同我國簽有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收、發貨的,按有關協定準予過境;對于未同我國簽有上述協定國家的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后準予過境。
2.過境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3.裝載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條件和裝置。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過境貨物及其運輸車輛或運載設備加封。承運人和經營人,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
4.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海關在查驗過境貨物時,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到場。按照海關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在海關查驗記錄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