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以及在保稅區內流轉的貨物,可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稅區海關備案,免于辦理通常的報關手續,即實行備案制。貨物、物品從境外直接運入保稅區,應當向保稅區海關辦理進境備案手續。
進境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保稅區海關申報。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三、辦事準備
1、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后仍未向海關申報的,應繳納滯報金。
2、應提交下列單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2)提貨單
(3)購銷合同副本
(4)購銷發票副本
(5)裝箱單副本
(6)報關委托書(自理報關單位不需要)
(7)其他有關證明。企業自用物資、設備需提供《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加工貿易貨物需提供《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保稅倉儲貨物需提供《保稅倉儲進庫登記簿》。
四、辦事機構義務
海關對企業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辦理入區手續。
五、辦事程序
第1步:申報單位填制、錄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將數據傳送給海關。
第2步:申報單位到保稅區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提交以下單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2)提貨單
(3)購銷合同副本
(4)購銷發票副本
(5)裝箱單副本
(6)報關委托書(自理報關單位不需要)
(7)其他有關證明。企業自用物資、設備需提供《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加工貿易貨物需提供《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保稅倉儲貨物需提供《保稅倉儲進庫登記簿》。
第3步:辦理進區手續。
(1)對于不需查驗的貨物,持蓋有保稅區海關放行章的提貨單、報關單等單證直接在進口口岸提貨,委托具備《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載貨登記簿》的專用車輛,將貨物運入保稅區。
(2)對需進保稅區查驗(包括倉儲)的貨物,海關制作關封,貨主或其代理人持憑關封將貨物從進口口岸提出,委托具備《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載貨登記簿》的專用車輛將貨物運入保稅區,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結果正常的,辦理進區手續。
六、辦事時限
自收到電子報關數據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關單電子數據的審核工作。
對查驗和化驗貨物,在查驗和化驗完畢后,情況正常的,在半個工作日內辦理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