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估價由于對征收關稅很重要,并且它還是在一國邊境繳納各種捐稅的基礎,當許可證管理和進口配額依商品價值確定時,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礎。更為重要的是海關估價可構成重要的貿易壁壘,某一商品因海關完稅價格不明確而對其貿易的影響遠比關稅本身嚴重得多。因此:在關貿總協定起草第七條時,有關各國自選確定的估價標準幾乎無共同之處。尤其是實際價格難以確定時,各國政府依本國法自行其是確定計價標準。經各國磋商后在總協定第七條、第二條及第十條中述及有關海關估價規則。
(一) 總協定第七條有關海關估價規定
總協定第二條"關稅減讓?quot;第3款要求締約方有義務不改變其定價方法和結匯方法以保證不損害總協定所規定的關稅減讓。
估價規則在第七條中作了規定:海關應以進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實際價格"(actual value),而不應該以原產國產品的價格或武斷虛構的價格估價。
"實際價格"指在特定的時間點,處于完全競爭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進口商品或相同產品的銷售價格。當實際價格難以確定時,應以最接近的可確定價格為依據。
海關在進口商品估價過程中不應包括原產國或輸出國所實施的但對進口產品已予免征,或已退稅,或將要予以退稅的任何國內稅。
總協定第十條規定必須將所有有關估價的法規予以公布,并建立獨立的司法或行政法庭以迅速檢查和糾正有關海關事宜的行政行業。
(二) 東京回合與烏拉圭回合《關于實施關稅與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主要內容
由于關貿總協定第二部分臨時實施時僅要求各締約方最大限度地適用總協定,故各國加入"關貿總協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與總協定第七條不一致時,如依商品原產國的價格作為估價依據,也不要求修改使之與總協定一致。這使各國政府征稅的方法大相徑庭,并具有濃厚的保護色彩。為此,東京回合海關估價談判目的在于制訂一個更統一,更明確、具體的;并因此提供一個平等的、統一和中立的符合商業實際的海關人壽估價系統,以此防止武斷虛估價的情況出現。
1. 東京回合《海關估價守則》適用范圍
海關做人守則適用于海關對進口商品征收從價稅的商品的估價。它并沒有規定出口關稅的征收或依據商品價值實行配額管理時也有義務采用這種估價方法。不過,總協定第七條對此規定了義務。同時也未規定征收國內稅或外匯管制時有義務采用這種估價方法。
2. 可供選擇使用的估價方法
守則規定了6種可供選擇的估價方法,海關在使用時,應嚴格按以下順序:只有當按照第一種方法無法有效地作出估價時,才選擇第二種方法,以此類推。但可以在第四與第五種方法之間任選。具體6種方法為:
(1) 實際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進口國對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這通常是發票上的價格,但也并非總是如此。
(2) 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一進口國銷售的同類商品的價格。所謂相同產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質量、信譽。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別的其它貨物,不妨礙被認為符合相同產品的定義。如果具有兩個以上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時,應采用其中最低者來確定應估商品的關稅價格。
(3) 類似商品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一進口國銷售的類似商品的成交價。所謂類似商品就是盡量與應估商品比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樣的材料制造,具備同樣的效用,在商業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確定時應考慮包括該貨物的品質、信譽、現有的商標等。
(4) 倒扣法。是以進口商品,或相同、類似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時的價格為基礎減去有關的稅費后所得的價格。倒扣的項目有代銷傭金、銷售利潤和一般費用、進口國國內的運費、保險金、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等。
(5) 估算價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該進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產費、運輸和保險費用等成本及銷售進口商品所產生的利潤和一般費用為基礎進行估算的完稅價格。
(6) 順序類推法。當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確定海關估價時,應通過采用與本協議的原則或總協定第七條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進口國可得到信息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3. 禁止使用的估價方法
禁止使用的估價方法有:①進口國生產的商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②可供海關從兩種可選擇的估價中選用較高的估價制度;③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商品價格;④除已確定的進口商品的估算價值以外的其它生產成本;⑤出口到除進口國以外其它國家的商品價格;⑥最低海關關估價;⑦武斷地或虛假地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