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處理質量,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深圳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管理規定(試行)》、《深圳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工作流程規范(試行)》的規定,結合深圳地區標識加施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深圳局)對轄區內經考核認定的標識加施企業實行違規記分管理。凡發生違規行為的標識加施企業,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行記分管理。
第三條 深圳局植物檢驗檢疫處(以下簡稱植檢處)負責統一管理深圳地區標識加施企業違規記分工作。深圳局下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轄區范圍內違規標識加施企業的記分和處罰工作。
第二章 違規行為和記分規則
第四條 對標識加施企業違規行為的記分,依據違規情況的嚴重程度,分為2分、3分、4分、6分、12分五種。
第五條 標識加施企業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分支機構每發現一次記2分。
。ㄒ唬┪磁鋫浣洐z驗檢疫部門培訓合格的質量檢查員或未經檢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更換質量檢查員的;
。ǘ崽幚韼靸任窗匆幎ú荚O感溫探頭的;
。ㄈ┮烟幚淼哪举|包裝未經檢驗檢疫部門監管或批準而擅自運出熱處理庫的;
。ㄋ模┨幚砗细衽c未經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木質包裝混合堆放的;
(五)已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進入成品倉后仍未加施標識及批號的;
。┮烟幚砗细竦哪举|包裝出庫后沒有在專用成品倉堆放的;
。ㄆ撸┮烟幚砗细竦哪举|包裝未按規定裝載和運輸的;
(八)未經檢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出租或租(借)用監管處理庫給其他標識加施企業處理木質包裝的;
。ň牛┪唇洐z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處理木質包裝原材料、拆件或散件的;或雖經批準,但處理后不按規定加工組裝的;
。ㄊ┯绊懱幚硇Ч脑O備、部件損壞,不及時報告、維修的;或擅自關閉攝像系統而影響監管工作的;
。ㄊ唬┳鳠崽幚碛猛镜谋O控電腦未按規定實行專機專用的;
。ㄊ╊I取使用的“合格憑證”因管理不善丟失而不能完成核銷的;
。ㄊ┮艳k理開工申請,但實際上又沒有進行除害處理,一周內沒有辦理銷單手續的;
。ㄊ模┢渌窗匆幎鋵嵵参餀z疫防疫制度與措施的;
第六條 標識加施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分支機構每發現一次記3分。
。ㄒ唬┰谘籼幚砥陂g,未經熏蒸處理監管人員同意批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警戒區的;
。ǘ┪唇洐z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搬運熏蒸藥劑的;
(三)熏蒸庫的氣密檢測不合格的,不按限期維修的;
。ㄋ模┦褂霉饧缧翘炫8唢L險寄主樹種的木材為原料的(如楓樹、馬粟樹、楊樹、柳樹、榆樹、桑樹和黑刺槐樹);
。ㄎ澹┮烟幚砗细竦哪举|包裝仍帶有樹皮的;
(六)已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帶有明顯的超過3毫米以上的蟲孔的;
(七)已處理的木質包裝未經檢驗檢疫部門監管或批準而擅自加施標識的;
。ò耍┘邮俗R的印模損壞,未經檢驗檢疫部門批準而擅自使用未備案的印模(章)的;
。ň牛俗R加施企業質量檢查員、聯系電話等有關資料發生變化,一個月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ㄊ┵|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或相關記錄不健全的;
。ㄊ唬┢渌绊懩举|包裝檢疫質量問題的。
第七條 標識加施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分支機構每發現一次記4分。
。ㄒ唬┪唇洐z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改造核準熱(熏蒸)處理庫的;
(二)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沒有定期殺蟲處理,檢查發現木材害蟲的;
。ㄈ┭b運處理合格木質包裝的車廂發現活蟲的;
(四)已處理的木質包裝未出具合格憑證而擅自交付相關企業使用的;
(五)木質包裝未在出廠前加施處理標識而擅自在出口使用企業處加施或交給出口使用企業自行加施的;
。┮烟幚砗细竦哪举|包裝超過有效期(21天)未重新處理直接銷售給使用企業的;
。ㄆ撸㊣PPC標識印模因管理不善被盜用的;
。ò耍┪唇洐z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改變視頻監控系統攝像頭安裝位置的;
。ň牛┪唇洐z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刪除監控電腦除害處理歷史數據的;
。ㄊ┍I用其他標識加施企業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出口貨物木質包裝網絡監管系統”進行非法操作的;
(十一)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
。ㄊ┪唇洐z驗檢疫部門批準和有效監管,擅自處理違規的進境木質包裝的。
第八條 標識加施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分支機構每發現一次記6分。
(一)委托無標識加施資格企業生產木質包裝或擅自代無標識加施資格企業處理木質包裝的;
(二)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發現受木材害蟲感染,不按規定重新做除害處理,而供給出口企業使用的;
。ㄈ┰谘裘荛]期間,擅自打開密封庫的密封部件,如開啟熏蒸庫門、啟動風機散毒或未散毒完畢擅自進入熏蒸庫的;
。ㄋ模┥米允褂梦唇洐z驗檢疫部門核準的處理庫的;
。ㄎ澹┡撟骷伲瑢⑽唇浱幚砘蛱幚聿缓细竦哪举|包裝充當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供給出口企業使用,或在未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木質包裝加施IPPC標識,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虛報檢疫處理的木質包裝品種、數量或規格,騙取合格憑證的;
(七)已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帶有土壤的;
。ò耍┥米愿淖儚S區(含原材料倉、生產車間、處理庫、成品倉等)用途的;
。ň牛┰谶M行熱處理過程中,因不按規程操作或工作失職而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
(十)未按規定辦理開工申請擅自處理的;
。ㄊ唬┮烟幚砗细竦哪举|包裝加施的標識不清楚或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 已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帶有其他IPPC標識的;
第九條 標識加施企業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分支機構每發現一次記12分。
。ㄒ唬┥米孕薷臒崽幚肀O控電腦記錄數據的;
。ǘ崽幚磉_不到規定的溫、濕度,擅自調校或修改溫、濕度監控儀器調至符合規定的溫、濕度的;
(三)盜用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用戶名和密碼,擅自審核、更改或刪除“出口貨物木質包裝監管系統”相關數據的;
。ㄋ模┍I竊、偽造、變造處理標識、合格憑證或其他相關單證的;
(五)冒用其他廠IPPC標識或借出本廠IPPC標識給非標識加施生產企業使用的;
。┎蛔袷貦z驗檢疫部門的管理規定,弄虛作假,導致在已處理的木質包裝中發現活蟲或造成出境貨物木質包裝不符合輸入國檢疫要求的;
。ㄆ撸┪凑鞯醚舨僮魅藛T的同意,擅自進入熏蒸庫內,造成人員中毒事故的;
(八)未經批準擅自遷址的,或標識加施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要資料發生變化而一個月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ň牛俗R加施資格有效期滿后,未經審核同意逾期從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生產的;
。ㄊ╁仩t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涉及質量、安全與合法性的企業相關證件過期而未補辦新證的。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條 對標識加施企業違規記分的周期為一年度,總分12分,一年為一個累計周期,從每年1月至12月為計算周期。一個記分周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周期。
第十一條 違規記分與對標識加施企業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同步執行,被記分的標識加施企業必須立即糾正相應的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標識加施企業一次有兩種或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有一次性記6分以下(不含6分)違規行為的,由分支機構負責調查核實并記分。
標識加施企業有一次性記6分以上(含6分)違規行為的,分支機構負責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后,以書面形式上報植檢處,由植檢處決定記分分值。
第十四條 標識加施企業違規記分分值記滿12分的,植檢處根據分支機構處理意見并結合企業違規情況,作出暫停標識加施資格、責令整改的處理決定,整改期限不低于一個月,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核準的申請。
第十五條 被取消核準資格的標識加施企業重新申請考核的,按標識加施企業的考核、認定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對標識加施企業實施違規記分管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標識加施企業有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程序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植檢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檢驗檢疫局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監管廠違規計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