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習慣上很少說"商品檢驗",而稱"產品檢驗"。除產品檢驗外,還有"服務項目"檢驗。聯邦政府設立的產品檢驗機構基本上都 是進口、出口、內銷產品檢驗三位一體的主管機關。
1、檢驗機構設置
在美國,官方檢驗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權限實行專業化分工,分別由14個部、委、局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1)衛生和人類服務部
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藥品(包括獸藥)、醫療器械、陶瓷餐具、化妝品以及電子產品的監督檢驗;產品在使用或消費過 程中產生的離子、非離子輻射影響人類健康和安全基礎上的測試、檢驗和出證。根據規定,上述產品必須經過FDA檢驗證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場 銷售。FDA有權對生產廠家進行視察,有權對違法者提出起訴。
(2)農業部
動植物檢疫局主管:動物、植物的檢疫。
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主管:豬、牛、羊、兔和禽類屠宰產品加工、衛生檢驗和出證。
農業銷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煙葉、新鮮蔬菜水果、加工過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產品的質量分級檢驗和出 證。
聯合谷物檢驗局(FGIS)主管:小麥、大麥、燕麥、黑麥、玉米、高梁、亞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產品的質量、重量檢驗和出證。
(3)商務部
國家海洋大氣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魚類、貝類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國家標準局(NBS)主管:衡器、計量器具的校正檢驗和出證。
(4)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
主管:家庭、學校、娛樂場所、個人使用的消費性產品(如兒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刺激性、易產生壓力的公演有害物質 的測定,服裝面料和內襯纖維耐燃性能的測試、檢驗和出證。
(5)環境保護署(CRA)
主管:空氣、水處理設備、飲用水、農藥、零售汽車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檢驗和出證。
(6)核管理委員會(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裝設計審核、測試、鑒定和出證。
(7)運輸部
國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機酒精攝入量測定儀校正檢驗、機動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出證。
聯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飛機、引擎、螺旋槳、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檢驗和出證。
研究與特殊基礎上管理局危險品管理辦公室(OHMR/RSPA)主管:運輸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蝕等各種液態、氣態、固態危險 品的包裝容器、管道、鋼瓶及火車糟車等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聯邦鐵路局(FRA)主管:火車尾部碰撞標志打印機的檢測和出證。
海岸警衛隊(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設備、船舷航行救護設備、海運集裝箱等檢驗和出證。
(8)聯邦通訊委員會(FCC)
主管:無線電器材檢驗和出證。
(9)房屋和城市發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檢驗和出證。
(10)勞動部
礦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礦井用電子設備、柴油動力機械設備的檢驗和出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運貨物裝卸搬運設備、通風、消防、勞動保護材料、設備及焊接工具等產品的檢驗和出證。
(11)內務部
礦產管理局(MMS)主管:礦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閥門裝置的檢驗和出證。
(12)財政部
主管:電子資金調撥驗證儀的檢驗和出證。
(13)國防部
主管:軍用產品檢驗。
(14)部務管理局(GSA)
主管:《聯邦統一規格產品目錄》列明產品(約80種)的檢驗和出證。
2、嚴格立法,各項檢驗有章可循
美國政府將產品和服務基礎上檢驗、出證的法律、條例和規定均載入《聯邦法規匯編》(CFR),每年修訂補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門 依照執行。《聯邦法規匯編》由政府書店統一經銷。每一主管機關實施的法律、條例和規定都有一個特定的卷號,查閱極為方便。
3、分類管理,強制性檢驗與監督檢驗相結合
美國聯邦法規規定,政府主管檢驗、出證的產品有200多種,實施檢驗出證的項目,概括起來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完全實施強制性檢驗(即法定檢驗)。如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電視機和路燈輻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鉛、鎘限量,民用飛機 和航空器材、船用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險品包裝檢驗等,都實施強制性檢驗。
第二類,部分實施強制性檢驗。為避免每次采購都進行重復的檢驗或試驗,政府允許經銷商或生產廠可以不持有政府簽發的檢驗證書在市場 上公開銷售其產品,但是,如果這類產品系政府部門采購或與政府提供資金擔保采購的,仍須實施強制性檢驗。如美國國防部主管的《合格產品 目錄》列明的產品即屬此類。
第三類,基本為非強制性檢驗。這類產品由政府主管機關制訂統一分級標準,在政府實驗室或其認可實驗室內,由政府檢驗人員或經其培訓 發給執照的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測試、檢驗及辦理生產廠(場)的設計審核、批準及/或注冊。允許生產廠或經銷商參與部分檢驗、出證工作,但必 須接受政府主管機關檢驗人員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