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辦條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后,向民航總局申請辦理空運企業經營許可審批手續。
2.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2.1設立空運企業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2.2企業章程;
2.3企業住所證明;
2.4空運企業標志及其批準文件;
2.5購置或者租賃民用航空器的批準文件;
2.6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航空器權利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
2.7地面和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
2.8空運企業二、三字代碼及其批準文件;
2.9空運企業使用的客票、貨運單格式樣本及批準文件;
2.10空勤人員、維修人員和簽派人員執照;
2.11運輸業務人員上崗證書;
2.12擬設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主管飛行和維修工作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履歷表及其身份證;
2.13企業董事、監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選舉或者聘任的證明;
2.14與擬使用的基地機場簽訂的機坪租賃協議和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2.1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2.16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文件;
2.17經批準或者認可的企業管理手冊或者文件;
2.18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辦理程序
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后,向中南地區管理局上報籌建完成情況,向民航總局申請辦理空運企業經營許可。地區管理局對其籌建完成情況進行審查,并向民航總局上報審查意見。
3.1 準備相關申請資料;
3.2 向中南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
3.3 中南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并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對其籌建完成情況進行審查。
3.4中南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起核轉民航總局。
3.5民航總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證照、其他資料和籌建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并通知中南地區管理局;
4.審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籌建完成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民航總局自收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之日起20天內,對申請人做出是否準予取得空運企業經營許可的決定,并于做出決定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下發空運企業經營許可證。
5.特別提示
5.1申請人持民航總局頒發的空運企業經營許可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申請人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起15日內,將該營業執照復印件報民航總局備案。
5.2申請人按照CCAR-121部規定,完成公共航空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取得運行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線運營。
5.3 空運企業應當在民航總局批準的企業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
5.4 空運企業經批準開展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報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統計數據。
5.5 未經民航總局批準,空運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品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