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所承運的貨物,由托運方交承運方起,承運方即對所運物負有責任,直至承運方將貨物交收貨方為止,這一段時間稱為承運責任其間。因裝卸、運送、保管、交付過程不妥善,而發生貨物損壞或丟失事故,稱作貨損貨差。
航空公司是承運人,航空運單是交貨憑證,作為航空運輸代理如外運公司,也有自己的運單(空運上又稱航空分運單),航空運單和航空分運單背面,均有責任劃分和賠償條款。
1、航空貨物運輸中,如果發生貨損貨差,首先追查責任方,時代理責任還是承運人責任,不論是哪方責任一般均按《華沙公約》條款進行賠償,也就是按航空總運單、分運單背面條款進行賠償,一般根據貨物計費重量,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貨主向保險公司提賠(即貨物在處運前辦理了保險)。
2、進口貨物在卸機后,如有殘損或短少,民航須在48小時內向飛機承運人提出。
3、外運公司作為貨主代理人,應盡力維護貨主利益,在與民航交接貨物時,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件數短少時,應在接貨同時,取得民航貨運的商務記錄,屆時憑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4、航空快件的運輸與一般貨物運輸一樣也有所賠條款,每個代理的快件運單背面均有說明。如果快件在傳遞過程中丟失,也要追查在哪個環節上丟失,責任方在哪里。每份國際快件的最高賠償為100美元。凡是委托外運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塊件,如有丟失,外運公司一般免費提供一次寄件。
5、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根據華沙公約的規定,在貨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收貨人或有關當事人應于收到貨物之日起7天之內提出書面通知。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收貨人應于貨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內提出索賠通知。如在以上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則作為托運人放棄該項索賠。
6、1955年的《海牙議定書》對托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做了修改,由原來的7天該為14天,延遲交貨由原來的14天改為21天。訴訟在兩年內提起,即從貨物到達之日,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過了該期限沒有提起訴訟,則作為托運人放棄了該項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