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規范生豬屠宰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生豬屠宰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生豬屠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市政府批準的定點屠宰廠進行屠宰,并經檢疫檢驗合格,方能上市、食用,嚴禁私屠濫宰!
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 開遠市貿易局是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的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并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開遠市生豬定點屠宰領導小組由市貿易局、農牧局、工商局、衛生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公安局、食品公司等部門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市貿易局,職責如下:
1、貫徹生豬屠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執行標準,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并做好《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食品衛生法》及《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認準驗訖印章買定點屠宰廠的合格產品,受理單位和個人對生產、經營病害豬肉等違法行為的投訴或舉報!
2、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審批生豬定點屠宰廠、發放定點屠宰標志牌。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管理肉食市場,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4、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各職能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和權限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依法給予處罰!
5、負責生豬屠宰管理執行人員的監督管理。
6、負責收集上報屠宰工作情況。
7、負責生豬屠宰行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檢疫與檢驗
第六條 東城屠宰廠、食品公司屠宰廠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定點屠宰廠,委托食品公司經營管理!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必須做好生豬宰前宰后的檢疫檢驗工作,發現病豬和病害豬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條 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農牧部門負責屠宰廠的檢疫工作。
第九條 定點屠宰廠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負責對生豬產品的品質檢驗工作,并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第十條 農牧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屠宰加工并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病害豬肉,強制實施無害化處理,必須銷毀的強制銷毀,堅決杜絕未經處理的病害豬肉出廠上市。工商、食品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 生豬檢疫是政府行為,由農牧部門主管生豬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農牧部門的畜禽防疫機構實施對生豬的檢疫。肉品品質檢驗是企業行為,由定點屠宰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實施,并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屠宰廠應做好以下工作:
1、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必要的人員、技術、設施、設備、衛生條件。生產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2、從事屠宰加工、肉食生產經營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3、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進行屠宰加工、分類處理,保證生豬加工質量!
4、嚴格按照檢驗的方法和程序,認真做好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并對檢驗結果負責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
5、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屠商在屠宰廠內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防止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病害豬肉上市,危害人民身體健康!
6、嚴格按照規定,依法收取各種稅費,避免國家稅費流失。
7、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加大對肉食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打擊社會上私屠亂宰、無證照經營、偷逃國家稅費、病害豬肉上市及市外未辦有關手續流入我市交易的肉食等違法行為,杜絕病害豬肉流入市場、飯店、賓館、飲食攤點等!
第十四條 整頓生豬屠宰秩序,規范生豬屠宰、批發、零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嚴禁、打擊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病害豬肉加工熟食上市等,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熟食加工市場,以保證加工的肉品質量和衛生質量!
第十六條 對賓館、飯店、飲食攤點的肉食進貨渠道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查處低價出售病害豬肉或低價收購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病害豬肉加工熟食上市等違法行為。
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依法收取各種稅費。
第十九條 各職能部門、執法單位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警告、責令、罰款、沒收生豬、生豬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市政府定點屠宰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其他禽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生豬屠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開遠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