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家畜屠宰和肉品市場管理,打擊私宰和銷售病害肉、注水肉的違法行為,確保肉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肉品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家畜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畜是指活的豬、牛、馬;家畜肉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鮮、凍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屠宰、加工、銷售家畜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家畜屠宰和肉品銷售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多渠道經營。逐步推行羊、犬、兔等小動物的集中屠宰。
第二章 各部門工作職責
第五條 家畜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由商務、畜牧水產、工商、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按部門職責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權限實施。
第六條 各部門按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市商務局,負責家畜屠宰行業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私宰違法行為;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家畜及家畜肉品檢疫、防疫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賓館、單位食堂等肉食品消費、經營過程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家畜及肉品交易環節和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定點屠宰企業和肉食品加工企業的“三廢”、噪音及污染物處理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市家畜肉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監督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家畜肉食品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對重大事故的查處工作;
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整頓、規范本市家畜屠宰行業及肉品市場秩序工作。
第三章 屠宰管理
第七條 市區內的家畜定點屠宰(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則上只設一個機械化家畜屠宰廠(場);各鄉鎮根據需要設立半機械化屠宰廠(場)或“三不落地”的屠宰廠(場)。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家畜,但農村自宰自食的除外。
禁止向單位和個人私自屠宰上市家畜提供場所。
第八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按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的原則設置。新建、改建、搬遷的屠宰場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符合衛生防疫、動物防疫、環境保護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經批準設立的屠宰廠(場),憑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家畜定點屠宰標志牌證辦理有關證照,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家畜屠宰經營活動。
第十條 交易、屠宰的家畜必須佩戴免疫耳標,并具有產地的有效的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市區內定點屠宰廠(場),實行家畜批發經營者與零售商自由選購、價格雙方議定、宰后計重核算的屠宰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家畜批發經營者應持有工商、動物檢疫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照,守法經營。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家畜和銷售家畜產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家畜代宰制度,禁止非屠場生產人員進入家畜屠宰現場自宰家畜。屠宰企業工作人員進入家畜屠宰現場必須統一著裝,佩帶工作牌證;
(二)上崗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上崗從業人員名單每年報市商務局備案; .
(三)運入的家畜必須有產地檢疫證明或運輸檢疫證明;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屠宰操作規程要求、技術要求和衛生管理規定;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同步檢驗、檢疫;
(六)出廠(場)的肉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七)病畜、死畜和不合格的肉品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家畜屠宰前后嚴禁注水、灌水、摻雜使假;
(九)肉品出廠必須有動物檢疫合格證、市定點屠宰服務票、增值稅票、家畜產品流向單,加蓋檢疫驗訖章印記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訖章印記(以下簡稱兩章、兩票、一證、一單)。
(十)家畜產品流向單應標明肉品種類、數量、經營者姓名、市場名稱、攤位號。供應少數民族專用家畜產品的屠宰廠(場),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十一)機械化屠宰車間必須在各道工序處安裝電子監控系統,其錄像資料保存15天。
第四章 肉品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 家畜肉品銷售原則上實行分區域供應,市區定點屠宰廠(場)生產的肉品主要供應市區居民,縣、鄉(鎮)屠宰廠(場)生產的肉品主要供應當地居民。
第十五條 零售商要對出售的家畜肉品衛生質量負責,禁止銷售病、死家畜肉品、變質肉品、注水肉品及其他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肉品。
第十六條 上市銷售的肉品必須具備兩章、兩票、一證、一單等票證,物證相符。
第十七條 市區外定點屠宰廠(場)進入市區流通銷售的生鮮家畜肉品,必須是未經肢解的劈半胴體,并有以下合法有效的憑證:
(一)有當地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驗訖章印記;
(二)有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定點家畜屠宰服務發票;
(三)有定點屠宰廠(場)加蓋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
第十八條 商務、畜牧水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進入本市銷售的凍鮮肉品的檢查,不合格的凍鮮肉品應立即封存并作無害化處理。經銷商運入本市銷售的凍鮮肉品應有產地檢疫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逐步推行統一標志、統一要求的運肉專用車運送肉品,確保肉品在運送過程中不受污染。運送肉品時要隨車攜帶家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和家畜定點屠宰服務票等票證。
第二十條 實行市場肉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各市場對在本市場內銷售的肉品質量安全負責,市場業主是第一責任人,對市場內銷售無證或不合格肉品承擔責任。凡市場內銷售無證或不合格肉品的,要追究市場業主的責任。各市場要建立肉品監管員制度,查驗上市銷售的肉品票證是否齊全,核對票證、肉品是否相符,并登記管理,禁止無證家畜肉品進入市場。各市場要實行定經銷者、定攤位、掛牌亮證經營的管理制度,銷售母豬肉等特殊肉品時必須掛牌注明。
第二十一條 對進入市場銷售的無證家畜肉品,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處罰后再送檢,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家畜肉品一律予以銷毀,禁止銷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銷售、加工家畜肉品的單位和個人,所銷售、加工的家畜肉品必須是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加工的家畜產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嚴格管理,對家畜屠宰及肉品交易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阻撓、圍攻、刁難、毆打執行公務的管理人員,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于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提供對私宰、出售病、死家畜或病、死家畜肉品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