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2003年12月15日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管理,規范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秩序,提高奶牛品種質量,促進奶牛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良種繁育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奶牛優良品種的引進和推廣,推廣和實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先進實用技術。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奶牛良種繁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旗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奶牛良種繁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奶牛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奶牛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奶牛的系譜。
旗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奶牛的系譜。
第七條 奶牛繁育應當實行人工授精或者胚胎移植。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奶用種公牛進行種畜鑒定,合格的種畜方可用于人工授精。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八條 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并實行年檢制度。不具備發證和管理條件的旗縣區,可以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發證并管理。
第九條 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品種符合本市奶牛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規劃;
(二)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三)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四)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合格;
(五)獸醫衛生條件合格。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20日之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經營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必須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品種范圍之內,并附有種畜系譜、《種畜禽合格證》和獸醫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奶用種公牛及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從非疫區購進,購進的奶牛及奶用種公牛要進行現場檢疫,防止疫病傳入。
經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入本市經營國外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必須取得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
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資格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
第十三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人員,必須填寫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奶牛系譜及系譜匯總登記表,將奶牛系譜交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保存,并將系譜匯總登記表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四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人員,必須使用有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必須嚴格遵循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對實行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奶牛,應當按照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系譜,保存完整的系譜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時,應當選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十七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仍然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之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四)經營未附具奶牛系譜、《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禽健康合格證》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第二十條 未取得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沒收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器材,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器材。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
(一)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許可證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仍然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填寫系譜及匯總表的;
(三)使用無經營權單位和個人經營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四)使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之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第二十二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造成單位或者個人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參與和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奶牛良種繁育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