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進行調整補充,形成適合我省農機化事業發展需要的《河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農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省級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五條 《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省農業廳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分成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機械等十類。
第八條 列入《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谌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九條 生產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自愿向省農業廳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報書;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
第十條 省農業廳在河北農業信息網、河北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告受理申請的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受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聯系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省農業廳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篩選和補充。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不適合我省推廣應用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減;對于未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而又適合我省推廣應用的農業機械產品或者急需示范推廣的新型農業機械產品,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予以補充。
第十二條 省農業廳根據企業的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初審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③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于每年12月底前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形成《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第十三條 省農業廳組織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于次年2月初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審議的主要內容是: ①產品的先進性;②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③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目錄》審定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鑒定、推廣、科研、農業和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省農業廳通過河北農業信息網、河北農機化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省農業廳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七條 《目錄》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次年的2月底前聯合公布。省農業廳在征求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于三年期間每年的2月底前公布《目錄》調整公告。《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廳委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條 《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國家和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二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 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試驗鑒定證書失效的,由省農業廳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省農業廳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進行調整補充,形成適合我省農機化事業發展需要的《河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農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省級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五條 《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省農業廳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分成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機械等十類。
第八條 列入《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谌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九條 生產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自愿向省農業廳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報書;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
第十條 省農業廳在河北農業信息網、河北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告受理申請的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受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聯系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省農業廳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篩選和補充。對《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不適合我省推廣應用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減;對于未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而又適合我省推廣應用的農業機械產品或者急需示范推廣的新型農業機械產品,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予以補充。
第十二條 省農業廳根據企業的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初審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③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于每年12月底前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形成《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第十三條 省農業廳組織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于次年2月初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審議的主要內容是: ①產品的先進性;②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③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目錄》審定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鑒定、推廣、科研、農業和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省農業廳通過河北農業信息網、河北農機化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省農業廳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七條 《目錄》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次年的2月底前聯合公布。省農業廳在征求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于三年期間每年的2月底前公布《目錄》調整公告。《目錄》和調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廳委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條 《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國家和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二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 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試驗鑒定證書失效的,由省農業廳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省農業廳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