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宜賓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的通知
宜府發〔2002〕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宜賓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已經9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宜賓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管理,促進全市飼料工業和畜牧養殖業健康有序的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四川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農業部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分裝、經營或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畜牧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生產、經營、推廣和使用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環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
第六條 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四)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六)經市級飼料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上報省飼料管理部門,取得由省飼料管理部門審核后發給的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明》。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需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七)憑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或《審查合格證明》辦理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符合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企業應向省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準文號。
第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產品必須符合《飼料衛生》國家標準,標簽必須符合《飼料標簽》國家標準,并在標簽或包裝上加印產品批準文號。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時,按四川省《實施辦法》第七條辦理,即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應報省飼料管理部門初審;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飼料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后,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九條 企業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添加禁用藥品(如激素類、興奮劑類、催眠鎮靜類、磺胺類和呋喃類藥物)。
第十條 禁止無生產條件、無標準自行配制、銷售含飼料添加劑的混合物。
第十一條 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分裝等知識的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四)經營單位的技術人員經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專業技術考核合格后,取得由市飼料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技術考核合格證明”;
(五)有工商行政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禁止經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一)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二)未經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進口的;
(三)無產品質量標準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
(四)未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產品標簽的;
(五)產品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使用說明書不符的;
(六)失效、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七)國家明令禁用、停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經國家審定公布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經銷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省飼料管理部門的審查合格證明,生產除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外的飼料的,按《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按《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并限期補辦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飼料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禁用藥品的,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禁藥品,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行配制、銷售含飼料添加劑的混合物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取締,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不具備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條件,從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按《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銷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由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條 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宜賓市工業飼料管理暫行辦法》(宜府發〔1998〕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