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糧調〔2003〕143號
各市、縣、(區)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
為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儲備糧管理制度,保證儲備糧的庫存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各級政府在急需時能調得動用得上,發揮儲備糧應有的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以及相配套的《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輪換管理實施意見》和《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2.《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輪換管理實施意見》
3.《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實施意見》
福建省糧食局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為做好省級和市、縣(區)級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切實做到儲備糧庫存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各級政府需要時能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地方儲備糧是我省各級政府為實現宏觀調控、平抑糧價、備災備荒、保障轄區內軍需民食、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生活秩序的重要物資儲備。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按省、市、縣(市、區)三級建立和管理。糧食儲備工作實行三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了促進地方儲備糧的落實,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必須建立省、市、縣(市、區)專司儲備糧管理的機構。省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各市、縣(市、區)也要真正做到儲備與經營分開,單獨成立國有獨資的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糧食儲備規模過小的縣(市、區)也可設立由本級糧食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下同)管理的獨立核算的直屬儲備庫,專門管理本級政府儲備糧。需動用省、市、縣(市、區)三級儲備糧時,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動用。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動用。地方儲備糧動用后,要盡快組織補足。
第二條 各級糧食局承擔所屬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職能,對本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責。各級財政部門承擔各級儲備糧管理企業的財政、財務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制定本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對本級儲備糧的儲存費用、購銷成本價格、費用的確定以及儲備糧管理企業財務監管和年度決算審批。儲備糧管理的目標要求是: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政府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由省政府確定。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局、財政廳負責落實到位;各市、縣(區)的儲備規模由各設區的市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規模分解到市、縣(區),并確保落實到位。各設區市的政府下達市、縣(區)儲備規模時,應報省政府備案,并抄送省糧食局、財政廳和當地農發行。地方儲備糧由同級糧食局監管,由各級儲備糧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的布局、品種結構、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商定后報本級政府確定,由糧食、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并送當地農發行。具體存儲庫點由糧食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變更的,需經下達計劃的部門批準。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政府確定的本級儲備糧規模負責將儲備糧所需費用(包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倉儲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改造等)、貸款利息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按時將各項儲備費用撥付給儲備糧管理企業,并抄送同級糧食局監督使用。貸款利息由各級財政與農發行貸款行直接清算。地方儲備糧的保管費用按不低于80元/噸·年(含保管、運輸損耗和倉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輪換費用按不低于50元/噸·年;地方儲備油的儲備費用按不低于400元/噸·年(含保管、輪換費用)標準,由糧權所屬的財政根據儲備數量和費用標準按季撥付,在季初第一個月的月底前撥付到位。
第六條 市、縣(區)糧食局有責任協助各級儲備糧管理企業做好儲備糧源的組織、收購工作。
第七條 各級承儲企業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忠于職守,嚴格執行本辦法,確保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對于玩忽職守、甚至徇私舞弊導致所管儲備糧發生質量、數量問題和經濟損失的要嚴肅查處。
二、庫存管理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庫存管理必須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一符”指帳實相符,即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相符,保管帳與倉(垛)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三專”指專人管理、專倉儲存、專帳記載;“四落實”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并逐步集中儲存于省直屬庫內,掛“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直屬庫”牌子。
省級儲備糧應通過輪換集并到省直屬庫。過渡時期需要市縣糧庫代儲的,其代儲資格由省糧食局商省財政廳審定,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與代儲單位簽訂代儲合同。代儲單位必須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按照“一符三專四落實”的要求加強管理,并在倉(罐)外掛專牌(標志為“M”)。
第十條 市、縣(區)儲備糧應選擇交通方便、輻射面廣、倉庫條件好、管理規范的中心糧庫或大型糧庫集中管理,獨立核算,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并在倉(罐)外掛專牌(標志為:地市級“D”,縣級“X”)。
三、出(入)庫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按同級糧食局的批準文件或書面通知執行。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開據分庫點的出(入)庫通知書時要轉引省糧食局文號和省財政廳的備查文號。儲備糧出(入)庫通知要報送同級農發行。
第十二條 對不符合出庫手續的,承儲單位和保管人員有權、有責任拒絕,并可越級報告。對擅自出庫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
四、倉儲管理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糧食倉庫內,不得利用簡易搭蓋的倉房儲存或露天儲存。
第十四條 糧食入庫前要按《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倉房進行清理消毒;入庫時要認真檢斤過磅,規范堆碼;入庫結束后,要保持倉庫的干凈、整潔。
第十五條 庫存糧油的管理應常年達到“一符四無”標準。
第十六條 認真貫徹執行“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嚴格遵守查倉保糧制度,做到勤查不斷,嚴防不懈。
第十七條 保管期間要積極采用“雙低”、機械通風、電子檢測等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油品質陳化,降低損失損耗。
第十八條 儲糧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切實落實防火、防汛、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的措施,確保人身、糧油及設備安全。儲糧單位如發生火災、盜竊、人員傷亡等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加強熏蒸藥品管理,實行嚴格的熏蒸審批制度,嚴禁違反熏蒸規程操作,避免事故發生。
五、輪換管理
第二十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按照推陳儲新的原則,確保質量,加強計劃管理,做到均衡有序,及時輪換,減少輪換損失。
第二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由本級政府審批。分批次的輪換計劃,凡輪換費用由同級財政據實結算的由糧食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輪換費用實行包干的且輪換的糧油在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之內的,由儲備糧管理企業自主擇機輪換,但必須在實施輪換之前報同級糧食局備案,在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之外的必須報同級糧食局審批。市縣級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須報省糧食局備案。輪換計劃要及時報送當地農發行,以便安排貸款。
第二十二條 大批量的地方儲備糧的輪出和輪入主要通過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競買競賣、招投標、訂單收購、電子商務等方式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輪出、輪入數量不大的也可采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直接銷售給用糧企業的方式,或委托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代購代銷。新增儲備規模的糧食購入,應通過公開招投標采購方式進行,入庫成本價和儲備費用起算時間由同級糧食局報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根據政府指令,為了救災救急、平抑糧價等應急需要拋售地方儲備糧造成的價差,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據實及時予以彌補。
第二十四條 儲備糧儲存期間必須按規定進行品質檢測,品質檢測工作由當地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承擔。需輪換的儲備糧品質檢測,以已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具備糧食陳化鑒定資格的糧油質檢機構檢測結果為判定依據。糧油品質已接近《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規定的“不宜存”指標時,應按輪換審批程序及時提出輪換申請,經批準后按要求實施輪換。不及時輪換導致儲備糧陳化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輪入的地方儲備糧,應是本年度生產的新糧,質量必須達到國標中等以上。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輪入新糧的,必須經同級糧食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輪換結束后,審批單位必須對新輪入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品質等進行嚴格的檢查(抽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嚴格按照輪換審批規定的期限完成輪換工作。架空輪換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自開始輪出起至輪入結束)。架空輪換數量不得超過儲備規模的30%,全年平均架空輪換數量不得超過儲備規模的10%。
六、費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費用補貼
(一)省級儲備糧食(原糧)每年每噸補貼費用130元(其中輪換費用50元/噸·年),儲備食油每年每噸補貼費用400元(含輪換費),省級財政按此標準和實際年平均儲存糧油數量,對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實行費用包干。市縣各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不低于省級標準由各市縣自行制定。
(二)儲備糧管理企業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提取公司經費、預留輪換費用。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在費用包干總額內,可根據各直屬庫不同的儲存條件和不同的儲存品種核定各直屬庫的保管費用標準,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須報省財政廳同意后下達。儲備糧管理企業在儲備糧油費用包干總額內可建立儲備糧調劑基金專戶,用于調節儲備糧油輪換。
(三)各級儲備糧油的利息開支,由各級財政與農發行根據實際儲存糧油數量和當期貸款利率據實結算,各級農發行不得向承儲企業重復收取儲備糧油貸款利息。省級儲備糧架空輪換部分不得占用農發行貸款,企業無法及時還貸的,省財政不予支付貸款利息。
(四)糧食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由承儲單位負責在糧食出庫時按同等質量補足,所需費用在保管費中列支。
七、統計、臺帳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糧食局和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應根據省糧食局制定的《福建省糧油商品和儲備統計制度》和福建省糧油實物和儲藏統計管理辦法規定,做好儲備糧油的統計工作。并接受省糧食局職能部門對統計業務的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根據統計工作任務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并嚴格依法統計,根據統一要求,真實、準確、及時提供儲備糧統計報表資料,如實反映糧食庫存和儲藏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統計數字。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糧食統計帳、實物帳客觀地反映市縣級儲備糧輪換變動情況,各承儲單位在糧食出庫時,無論是銷售,還是移庫,保管人員都要依據出庫憑證登記保管卡、保管帳,并做到及時逐筆、序時登記,確保庫存糧食的變化與保管帳、卡相符。承儲企業統計、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統計、會計制度,及時登記統計帳和會計帳,每個報告期應做到保管帳、統計帳和會計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不相符的應注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儲單位按統一要求建立省級儲備糧收支專帳和庫存明細臺帳,按月于月后5日前報省糧食局調控處備案,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并逐步與省糧食局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聯網,直接掌握每一倉房、貨位的糧油庫存情況,接受省糧食局職能部門對儲備糧管理狀況的監控。
第三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統計報表由承儲單位向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報送。市縣級儲備糧統計報表由承儲單位向當地糧食局報送。設區市糧食局和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匯總后于每月后4日前報省糧食局調控處。當地糧食局和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對統計臺帳、報表數字負直接責任。
八、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承擔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部門、單位、承儲企業都必須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福建省糧食局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有關規定一律廢止。
附件2: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輪換管理實施意見
根據《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做好地方儲備糧(含省、市、縣(區)級儲備糧油,下同)的輪換工作,保證地方儲備糧的品質良好、儲存安全、保質保值,確保地方政府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本輪換管理實施意見。
一、總 則
第一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是以符合中等以上國家糧油質量標準的新糧替換庫存糧油。
第二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必須按照管理權限,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要準確分析市場信息,按照推陳儲新、均衡有序、確保質量和節約費用的原則,切實加強管理,及時輪換,減少輪換損失。
二、輪換糧油的品質認定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以糧油品質理化檢測指標為統一標準和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指標。
第五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前必須經過品質檢測,并以已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具備糧食陳化鑒定資格的糧油質檢機構檢測結果為判定依據。
第六條 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頒發的《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凡判定為“不宜存”的應立即輪換,不及時輪換導致儲備糧陳化要追究責任。陳化糧的銷售處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儲存年限作為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參考指標。凡地方儲備糧儲存達到下列年限且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已接近“不宜存”或儲存未達下列年限但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已接近“不宜存”時,應及時提出輪換計劃。
參考儲存年限(以當年生產入庫的糧油計算):
1.糧食:稻谷二至三年,小麥三至四年。
2.食油:一至二年。
三、輪換的形式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有以下幾種形式。
1.就地同品種等量推陳儲新輪換。
2.根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地方儲備糧的購、銷計劃,實現輪換。
3.品種串換。即根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令或批準,等量輪換或臨時串換不同品種的糧食。
4.改點輪換。即為合理調整布局、規范管理的需要而進行的此增彼減。
第九條 大批量的地方儲備糧輪出和輪入主要通過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競買競賣、招投標、訂單收購、電子商務等方式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輪出、輪入數量不大的也可采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直接銷售給用糧企業的方式,或委托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代購代銷。新增儲備規模的糧食購入,應通過公開招投標采購方式進行,入庫成本和儲備費用起算時間由同級糧食局報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 輪入的地方儲備糧,應是本年度生產的新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各項品質指標必須符合《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宜存”的規定。即主要指標:
秈稻谷:脂肪酸值≤25mgKOH/100g、粘度≥4.5mm2/s。
小麥:面筋吸水量≥180%、粘度≥4mm2/s。
花生油:過氧化值≤12meq/kg、酸價≤3.5 mgKOH/g。
菜籽油、大豆油:過氧化值≤8meq/kg、酸價≤3.5 mgKOH/g。
若遇特殊情況,如新糧糧源緊缺或屬第八條第三、四款等輪換形式而無法輪入新糧的,省級儲備糧必須經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市縣級儲備糧必須經當地糧食局會同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審批,方可輪入非當年產的新糧,但質量必須達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品質指標必須符合《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宜存”的規定,嚴防將接近“不宜存”指標的糧源輪入。
四、輪換的審批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由本級政府審批。分批次的輪換計劃,凡輪換費用由同級財政據實結算的由糧食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輪換費用實行包干的且輪換的糧油在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之內的,由儲備糧管理企業自主擇機輪換,但必須在實施輪換之前報同級糧食局備案,在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之外的,必須報同級糧食局審批。市縣級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須報省糧食局備案。輪換計劃要及時報送當地農發行,以便安排貸款。
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經檢測達到本意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輪換標準時,承儲單位應提出輪換申請(并附品質檢測報告)。省級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在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輪換計劃報省糧食局、財政廳審定后報省政府審批,分批次的輪換計劃在實施輪換之前報省糧食局備案,及時報送省農發行,以便安排貸款。
第十三條 因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馬上處理、轉移地
方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可以邊報批邊處理,爭取時間,減少損失。
五、輪換的驗收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接到同意輪換批復后,應立即組織實施,并按規定時間輪換到位。
第十五條 輪換審批部門必須組織人員對輪入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品質等進行嚴格的檢查(抽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確認,造成的損失由負責輪換的單位負責,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輪換的費用、價格、資金及價差
第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凡實行包干的按不低于50元/噸·年,地方儲備油的儲備費用按不低于400元/噸·年(含保管費)的標準由糧權所屬的財政根據儲備數量和費用標準按季撥付,在季初第一個月的月底前撥付到位;凡輪換費用由同級財政據實結算的,在輪換計劃審批后要及時預撥輪換所需費用,以確保承儲企業實施輪換。
第十七條 實行同品種等量輪換的采取庫存結算價不變,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油按輪出糧油的入庫結算價格記帳;不同品種輪換的,其輪入品種的入庫結算價格由同級糧食、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輪換所需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輪換批準文件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辦理貸款。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開支,由省財政廳與農發行福建省分行營業部根據實際儲存糧油數量和當期貸款利率據實結算。架空輪換期間不得占用農發行貸款,如企業無法及時還貸,省財政不予支付貸款利息。
第十九條 根據政府指令,為了救災救急、平抑糧價等應急需要拋售地方儲備糧造成的價差,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實及時予以彌補。
第二十條 涉及地方儲備糧規模減少的銷售,其銷價與入庫結算價形成的價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上交同級財政,價差虧損也由同級財政負擔。
七、違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實施意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同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和承儲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經濟、紀律直至法律的處分、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輪換的;
(二)未按計劃及時輪換,造成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或超過規定期限沒有輪入造成空庫的;
(四)未能按時檢測或不及時提出輪換申請造成儲備糧品質“不宜存”甚至“陳化”的;
(五)輪入糧油的質量達不到質量、品質標準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換儲備糧品種的;
(七)虛報輪換,套取補貼的;架空輪換期間不歸還農發行貸款的;
(八)弄虛作假,不真實填報儲備糧輪換臺帳數據的。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提出輪換申請,主管單位未及時轉報上級審批,或上級審批部門未及時核批,造成儲備糧品質“不宜存”甚至“陳化”的,由責任部門負責,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批復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八、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承擔地方儲備糧管理的部門、單位、承儲企業都必須遵守本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福建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附件3: 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實施意見
地方儲備糧(含省、市、縣(區)級儲備糧油,下同)是為了保障轄區內應急時的糧油需求,保持社會和生活秩序穩定的需要。地方儲備糧的糧權屬地方政府,安全保糧是各級糧食主管部門的職責。為確保地方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地方政府隨時調用,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要求
第一條 從事糧食倉儲業務的各級領導、保糧一線的員工,必須牢固樹立愛崗敬業思想,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廉潔奉公,發揚“寧流千滴汗,不壞一粒糧”的優良傳統,認真按照《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恪守職責,落實措施,確保地方儲備糧油安全儲存。
第二條 認真執行“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和“安全、經濟、有效、衛生”的防治原則,提高科學保糧水平,繼續深入開展創建“一符四無”糧倉、“一符四無”油庫活動,切實做到儲備糧油“一符三專四落實”。
二、任務和要求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的出入庫必須憑上級主管部門開據的出入庫通知單辦理,做到憑據齊全,及時登記帳目,保證帳實相符。
第四條 糧食進倉前,必須按《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對倉房徹底消毒,倉儲器材、用具等要進行檢修和清掃滅蟲。
第五條 保管員對所保管的糧油數量負責。糧食出入庫時,保管員必須親臨現場,把好數量關。入庫過程要監裝監卸,把不同品種、不同等級、不同水分、有蟲無蟲、新糧陳糧、不同性質的糧食分別存放。
第六條 保管員和質量檢測人員要對入庫糧油質量負責。嚴格按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和地方儲備糧品質控制指標把好入庫質量關,要對質量等級及品質控制指標等全面檢測,檢測結果準確填入儲備糧油專卡。
第七條 糧食堆垛要規范、合理,包裝糧應按“半非字型”堆疊,堆垛整齊,袋口朝里,并留足通道,便于檢查糧情。散裝糧應做到糧面平整。
第八條 糧食入庫結束后,及時清理倉內外衛生。準確、及時、完整登記建立儲備糧專卡、囤頭卡、保糧折等,卡片要標明貨位號碼、糧油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產地、生產年份、入庫時間、蟲害密度等。
第九條 認真執行查倉保糧制度。堅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風雨隨時查,站庫主任月會查”和省、市春季糧油安全聯合大普查以及縣(市、區)季普查制度。站庫主任月會查和省、市春季糧油安全聯合大普查要對糧庫進行“四無”糧倉(油庫)評分鑒定,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存在的問題要寫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查倉內容:1、查倉保糧制度執行情況;2、糧油品質檢測情況;3、糧溫、水分等糧情變化以及蟲、霉、鼠、雀危害情況;4、“三卡一折”記錄情況;5、帳實相符情況;6、倉房內外整潔衛生情況;7、倉庫器材配備、倉房設施維護、防蟲防鼠、防火防盜設施及養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糧油數量準確,儲存安全。
第十條 每次查倉必須按照“糧情檢查記錄卡”的內容要求逐一認真填寫,記錄蟲害情況、倉溫、倉濕度、氣溫、氣濕度,根據糧情、蟲情、溫濕度、季節變化,因地制宜分別采取不同的保糧措施。
第十一條 加強品質監控,確保儲糧品質良好。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須對本庫點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測,將結果及時填入糧油專卡中并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為各級主管部門準確掌握質量變化情況,據以制定輪換計劃,確保儲備糧品質良好。
第十二條 認真執行《福建省糧庫庫區規范化管理實施條例》[(88)閩糧儲字087號],搞好倉內外環境、庫區周圍的衛生。倉房內外應經常清掃,清除雜草和垃圾,疏通陰溝。糧油包裝器材、倉儲用具要保持干燥、潔凈、無蟲、無霉、無污染并做到存放有序、堆放整齊。倉內所有孔洞、縫隙要仔細剔刮堵塞,做到“倉內面面光,倉外三不留”(不留雜草、污水、垃圾)。
第十三條 按照“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和“安全、經濟、有效、衛生”的防治原則,做好儲糧害蟲的防治工作。
1.摸清蟲情,綜合考慮氣候、糧情、倉情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清潔衛生防治法、物理機械防治法、化學藥劑防治法或生物防治法等不同防治辦法。
2.堅持做到“五不薰蒸”,即未經業務主管部門鑒定、審批不薰蒸;糧堆沒有密閉(壓蓋)不薰蒸;物理機械能防治的不用化學藥劑薰蒸;局部害蟲不整倉薰蒸;一批糧食常規法薰蒸每年不準重復進行。
3.認真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關于蟲糧處理原則和防治規范要求,確保防治效果。加強勞動保護,注意人身安全。薰蒸(投、取藥)補貼不低于20元/人次。
第十四條 大力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儲糧新技術新成果,努力提高安全儲糧的技術水平。
1.通風降溫降濕。利用倉內外溫濕度的變化,適時進行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但要防止溫差太大造成結露。充分利用嚴冬季節,選擇寒冷干燥的天氣,進行機械通風或打開倉房門窗,翻動糧面或在糧堆上扒溝,散熱降溫、降濕。力爭把糧溫降到接近當地冬季最低氣溫,以達到延緩儲糧品質劣變,抑制蟲霉繁殖,為來年安全儲糧打好基礎。
2.開展低溫密閉、防潮隔熱、低溫低劑量等科保技術,確保糧食安全度夏。
3.根據蟲情,及時防治蟲害,做到“治早、治好、治了”,對基本無蟲糧要采取掛防蟲簾、打防蟲線、馬拉六磷拌糧面等隔離、防感染措施。
4.推廣電子測溫、測濕,習性誘殺,環流熏蒸等儲糧技術。
三、費用和損耗
第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的保管費用按不低于80元/噸·年標準由糧權所屬的財政根據儲備數量和費用標準按季撥付,在季初第一個月的月底前撥付到位。
第十六條 糧食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由承儲單位負責在糧食出庫時按同等質量補足,所需費用在保管費中列支。糧食庫存數量以入庫時的確認數統計,不再反映損失損耗。因災損失的糧食在糧食、財政、農發行三部門審核認定后據實核減。
四、職 責
第十七條 省糧食局職責:
1.對本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責,并對市、縣級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有監管職能。
2.對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管轄的省級儲備糧油負有直接監管的職責。
3.制定地方儲備糧安全儲存的有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4.建立健全全省糧油信息管理系統,隨時了解掌握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等動態,為政府決策提供全面、及時、準確的信息依據。
5.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全省春季糧油安全大普查,實施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抽查,以強化監管職能。
6.組織科學管理、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不斷提高全省儲備糧安全儲存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 市、縣(區)糧食局(糧食主管部門)職責:
1.對本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責。市糧食局對縣(市、區)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有監管職能。
2.對上級制定的有關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補充意見。
3.建立健全本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隨時了解掌握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等動態,為政府決策提供全面、及時、準確的信息依據。并確保全省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4.配合省糧食局組織好春季糧油安全大普查,并實施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抽查。縣(市、區)要組織每季一次的儲備糧油安全普查。
5.組織科學管理、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不斷提高安全儲糧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6.制定糧油倉儲管理人員、保管、質檢、防化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努力提高隊伍素質。
第十九條 儲備糧管理公司職責:
1.負責做好儲備糧管理的日常工作。對承儲的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直接責任。
2.負責各直屬儲備庫倉儲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確保倉儲設施質量完好,符合儲糧要求。
3.認真執行省政府、國家糧食局、省糧食局和本級糧食局制定的有關安全儲糧的方針、原則、制度規定,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加強監督,規范管理。
4.根據責、權、利統一和勤儉節約的原則,制定公司內部和直屬企業保管費用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確保儲糧安全需要,努力節省開支。
5.負責建立健全本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隨時掌握承儲的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等動態,并按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傳送上報儲備糧統計報表資料。
6.制定并實施對所屬儲備庫儲糧安全的季普查、月抽查辦法。配合上級糧食主管部門做好每年一次的春季糧油安全大普查以及隨機抽查。做到嚴防不懈、勤查不斷,確保儲糧安全。
7.組織科學管理、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不斷提高安全儲糧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8.負責各直屬儲糧單位的人員培訓,努力提高隊伍素質。
9.制定并實施直屬單位的安全儲糧獎懲辦法。
10.強化安全管理,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國家財產和保糧一線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倉儲藥劑管理,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和劇毒藥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條 站(庫)主任職責:
1.對本站(庫)保管的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責。
2.貫徹落實上級制定的有關儲備糧管理規章制度。
3.堅決貫徹執行站(庫)主任月會查制度,做出表率。
4.制定目標管理責任制,把本站(庫)儲備糧油安全儲存的任務分解落實到班組和個人,強化檢查監督,量化考核,獎勤罰懶,各司其職,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
5.按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有關儲備糧油報表。
6.繼續深入開展創建“一符四無”糧倉、“一符四無”油庫活動,提高管理水平。
7.因地制宜,積極推廣應用安全、先進的糧油儲藏新技術。
8.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保管員工業務技術水平。
9.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國家財產和保糧一線員工的身心健康。
10.落實規范化管理,整潔庫容庫貌。
11.加強倉儲藥劑管理,對易燃易爆和劇毒藥品要指定專人專庫保管,建立帳卡,健全領用制度。庫內嚴禁吸煙。
第二十一條 保管員職責:
1.對所保管倉(廒)的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責。
2.嚴格執行各項查倉保糧制度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保管員工作守則》,確保所保管的儲備糧油數量準確、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3.愛崗敬業,勤儉創“四無”、科學創“四無”,努力把所保管倉(廒)實現高標準的“一符四無”。
4.認真完成本意見中有關保管員應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承擔地方儲備糧承儲任務的單位負責人或保管員離任時,要對地方儲備糧庫存進行交接,離任交接情況報上級管理單位備案。交接內容是所有帳目、專卡和實物。交接手續包括清查帳目、清查實物,要按庫存品種、數量、質量、價位、儲存年限及儲存地點等逐項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離任交接時上級主管部門應派員親臨監督驗收、審核把關。
五、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實施意見,所保管的儲備糧數量準確、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效益好的承儲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全省春季糧油安全大普查和縣(市、區)季度普查中都被評定為“四無糧倉”(“四無油庫”)的;
2.已達到或超過參考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經檢測品質指標仍符合“宜存”的;
3.輪出拍賣時,拍賣價高于其他相同儲存條件下的同品種儲備糧油拍賣價的。
第二十四條 儲糧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單位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屬直屬企業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屬代儲企業的,按委托代儲合同的條款追究責任,直至取消代儲資格。
1.未按規定做到專倉儲存的;
2.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改變儲存庫點;
3.沒有特殊原因,未按出(入)庫通知規定的期限完成出(入)庫計劃的;
4.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專帳、專卡、專牌和庫存實物臺帳,或實物臺帳未按規定時間及時傳送;
5.入庫糧食質量不符合儲備糧質量、品質要求;
6.未按制度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
7.未按規定時間和指標檢測糧油品質;
8.糧情檢測設備、儀器不齊備或發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查;
9.倉儲管理達不到“四無糧倉”、“四無油庫”標準;
10.未按規定定期向上級管理機構報送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11.庫存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儲糧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追究企業責任人責任,屬直屬企業的,追究瀆職責任,給予責任人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屬代儲企業的,取消其代儲資格。對其中造成損失糧食數量在5000公斤以上、油脂數量在500公斤以上,或損失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節較重的,還要通報有關事故處理和追究責任情況。
1.因管理不善,發生霉壞糧食,造成損失。
2.未按規定及時推陳儲新,造成儲備糧品質陳化。
3.發生自然災害時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單位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套取的儲備糧補貼全額退還。屬直屬企業的,給予其主要責任人以行政處分,屬代儲單位的,取消其代儲資格。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擅自動用、挪用地方儲備糧;
2.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
3.擅自改換儲備糧品種、質量等級;
4.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各級管理機構未按本意見履行職責或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或監督檢查處理不力,知情不報或徇私舞弊,而造成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發生上述問題的,給予有關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負責地方儲備糧管理的部門、單位、承儲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都必須遵守本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福建省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