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12月8日農業部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規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活動,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提高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促進對外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是指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對某一特定區域動物疫病狀況及防控能力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實施區域化管理的動物疫病種類,制定并發布《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
農業部設立的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承擔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工作。
第四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應當遵循有關國際組織確定的區域控制與風險評估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鼓勵養殖企業參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成并符合農業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要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向農業部申請評估。
跨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評估,由區域涉及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申請。
第七條 申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自我評估報告。
申請書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范圍;
(二)獸醫體系建設情況;
(三)動物疫情報告體系;
(四)動物疫病流行情況;
(五)控制、撲滅計劃和實施情況;
(六)免疫措施和監測情況;
(七)應急反應措施。
第八條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可以是以下區域: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或全部區域;
(二)毗鄰省的連片區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的若干養殖加工場所構成的一定區域。
第九條 農業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和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條 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農業部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組成評估專家組并指定組長。評估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評估專家組按照農業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評審。
書面評審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和自我評估報告格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缺項、漏項;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自然環境條件、人工屏障和動物流行病學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 書面評審合格的,由評估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
書面評審不合格的,由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報請農業部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有關資料。逾期未報送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 現場評審應當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評估專家組組長主持召開會議,宣布現場評審方案、專家組分工、時間安排和評估紀律等;
(二)聽取申請單位關于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及管理情況的介紹;
(三)實地核查有關資料、檔案和建設情況。
第十五條 專家組組長可以根據評審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討論。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單位陳述有關情況。
申請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評估專家組所要求的有關資料,并配合專家組開展評估。
第十六條 經實地核查,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并達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要求的,予以通過現場評估。
經實地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報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區域范圍與實際不符的;
(二)需要進一步補充數據和材料的;
(三)個別事項未完全達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過整改達到要求的。
經實地核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現場評估:
(一)與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有原則性出入的;
(二)未達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有關動物疫情監測、檢疫監管和應急反應要求的;
(三)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的。
第十七條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農業部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后,將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評估專家組審核,審核結果經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報農業部。必要時,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可以組織評估專家組再次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八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在現場評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并提出“通過”或“不予通過”的評估建議,經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報農業部。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經農業部同意,評估專家組可以適當縮短或延長評估時間。
第四章 公 布
第二十條 農業部自收到評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由農業部通知申請單位;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初審通過的,由農業部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農業部反饋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反饋意見進行審核,做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否合格的決定。
合格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由農業部列入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名錄,并對外公布。農業部根據需要向有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通報評估情況或申請國際評估認可。
第二十三條 列入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名單的區域發生規定的動物疫病,農業部取消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并對外公布有關情況。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在疫情撲滅后,符合農業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合格,可以向農業部申請恢復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對已公布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實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取消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解除封鎖后,需要國家確認為無疫狀況的,以及動物及動物產品對外貿易等活動中需要進行無疫狀況評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申請書的內容和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