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黑龍江農墾總局農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機局:
農機職業技能開發是培養農村實用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加強農機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農機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保障農機安全生產,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措施。為積極推進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我部制定了《推進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方案》和《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推進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方案
附件2: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實施細則
附件3: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登記審批表
農業部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推進農機職業技能開發的工作方案
“十五”以來,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斷開創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新局面。開展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省份由5個擴展到全國,鑒定范圍由修理工擴展到農機化行業的主要工種,通過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由每年不足1000人發展到10萬人,提高了農機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有力地支持、促進了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但總體上看,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還存在認識不到位、機制不完善、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基礎仍比較薄弱。為貫徹2007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落實《農業部關于積極推進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推進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重要性
發展現代農業,必須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用培養新型農民發展農業。農業機械化是建設現代農業的物質基礎,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推進現代農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一大批掌握現代農業科技知識、使用現代農業機械、運用現代管理理念的實用技能人才。以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為主要內容的農機職業技能開發,是培養農村實用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提高農機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的有效手段。做好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加強農機人才隊伍建設,對保障農機安全生產,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正處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對農機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開展農機職業技能開發,是推進農業機械化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現實之需,迫切之舉。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人才興機”戰略,以建設現代農機技能人才隊伍為目標,整合利用各種資源,創新機制,拓展范圍,規范管理,提升質量,進一步加大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力度,提升農機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能力,壯大農機技能人才隊伍,為發展農業機械化提供技術支撐和智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建立培養網絡完善、評價和使用機制科學、激勵和保障措施健全的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體系,加快培養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農機技能人才,逐步形成農機職業技能開發與農業機械化協調發展的格局。到2010年,農機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體系基本建立。全國各省(區、市)至少建立一個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站,80%的省份在地(市)、縣設立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和培訓鑒定基地,全國農機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和質量督導員人數達到4000人。新開發制定5個國家或行業職業標準,完善農機職業技能培訓教材和題庫。新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60萬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數量達到5萬人。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就業準入制度
按照《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全面實行農機維修人員持證上崗,進一步推進農機“三包”維修服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開展職業調查和新增就業準入職業(工種)論證,增加就業準入職業項目。
(二)拓展職業技能開發范圍
在繼續做好農機修理工、拖拉機駕駛員、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和農機營銷員等農機行業主體職業(工種)技能開發工作的同時,積極推進插秧機、玉米收獲機、機動植保機械和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以及農機技術指導(推廣)員、農機檢驗員和農機服務經紀人等新職業(工種)的培訓鑒定工作。進一步推進農機大專院校和農機職業學校在校生“雙證制”和教師“雙師制”工作。
(三)提升高技能人才比重
貫徹實施農業高技能人才培養“金藍領計劃”,加強對基層農機管理服務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高農機技術指導(推廣)員、農機修理工和檢驗員等職業(工種)的高技能人才培養比例。積極推進農機院校及培訓機構教師的技師培養工作。
(四)規范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
圍繞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完善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設立標準,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資格審查和考評制度。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質量督導員的資格認證和誠信檔案管理。完善農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站、培訓鑒定基地建設標準和審批程序。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管領導、主管處室和責任人,理順工作關系,落實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把農機職業技能開發納入農業機械化發展和建設規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考核目標,定期研究解決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指導協調和組織推動。要把農機職業技能開發作為農機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合農機管理部門、技術服務機構、培訓學校和相關企業等各方面資源,發揮各方面的優勢,促進農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與維修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購置補貼政策等工作的有機結合。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大政策和項目的支持力度,不斷增加對職業技能開發的投入,改善設施條件,保障工作經費,提升開發能力。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培訓鑒定機構建設,在有條件的地、縣和培訓學校設立工作站或培訓鑒定基地,擴充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網絡。要積極爭取將農機職業技能開發納入“陽光工程”和新型農民培訓計劃,多渠道增加投入。
(三)培植樹立典型
各省(區、市)農機管理部門要不斷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引導帶動廣大農機從業人員學習新知識、新技術,鉆研崗位技能。要通過作業能手評比、職業技能競賽等有效形式,激勵農機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要積極探索農機高技能人才扶持措施,鼓勵多出高技能人才。
(四)創新考評模式
改進培訓、鑒定和考評的方式方法,加強農機實用技術培訓教材和音像制品開發。探索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新模式,推廣仿真模擬操作、智能化考試等先進考評技術,促進工作業績評價、工作現場評價和工作過程評價等方法相結合。創新技師培訓考評方法,重點研究農機工程技術人員和院校教師向技師、高級技師轉化的考評方式。探索由主管部門、受益人和用戶參與的業績評價方法。
(五)強化監督管理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站和培訓鑒定基地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能力認定、質量督導和檢查評比等工作,確保農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的質量。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站要嚴格執行工作規范和考評標準,加強對考務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的監督和考核,提升鑒定質量水平。
(六)著力加強宣傳
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宣傳導向作用,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多種媒體,采取專欄、專題、現場會、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行業和社會大力宣傳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有關政策,宣傳農機職業技能開發的作用和成效,宣傳典型經驗和人物,擴大社會影響力和認知度,提高職業資格證書“含金量”。通過宣傳,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的良好社會氛圍和工作氛圍,引導廣大農機從業人員積極參與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提高農機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根據《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從事農機行業特有職業(工種)的勞動者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進行考核與評價,并對通過者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職業資格證書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 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在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框架內進行。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全國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管理,農業部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站(以下簡稱部農機指導站)負責業務指導;各省(區、市)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管理,各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以下簡稱鑒定站)負責執行實施。
第四條 農機行業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資市場秩序,以及技術性強、服務質量要求高、關系廣大消費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領域),逐步提出職業技能資格要求。
第五條 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保證鑒定質量,為農機從業人員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六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經費并逐步形成穩定增長的投入機制,不斷加強對鑒定站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鑒定工作條件,推動農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國農機行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組織管理。
(一)制定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范;
(二)負責農機行業國家(行業)職業標準、培訓教材以及鑒定試題庫的編制開發工作;
(三)組織、指導農機行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并對鑒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部農機指導站負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業務指導。
(一)組織、指導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工作;
(二)負責鑒定站的建設規劃與業務管理,提出鑒定站設立的具體條件,并負責資格初審,指導鑒定站開展工作;
(三)承擔農機行業國家(行業)職業標準、培訓教材以及鑒定試題庫的編制開發工作,負責農機行業鑒定試題庫的運行與維護;
(四)負責組織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五)負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結果的初審、職業資格證書的辦理和鑒定信息統計工作。
(六)開展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咨詢工作。
第十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組織管理。
(一)制定本地區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范;
(二)負責本地區鑒定站、工作站、培訓鑒定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三)負責本地區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與質量督導員的管理;
(四)組織、指導本地區開展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并對鑒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鑒定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鑒定站是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職業技能鑒定執行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規定范圍內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一)執行國家和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職業技能鑒定考務工作,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交鑒定情況統計數據和工作報告等材料。
第十二條 鑒定站的設立應根據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發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原則上每省(區、市)至少應設立一個鑒定站。鑒定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所鑒定職業(工種)及其等級相適應的,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考核場地、檢測儀器等設備設施;
(二)具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三)具有熟悉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專(兼)職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鑒定站的單位,應提交書面申請、可行性分析報告,填寫《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批登記表》(見附件1),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報部農機指導站初審,經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同意,農業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部鑒定中心)匯總審核后,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審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并核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授予全國統一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標牌。
第十四條 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原則上由承建單位主管領導擔任,由部農機指導站聘任,報部鑒定中心備案。站長的聘任由承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農機職業技能鑒定站站長審批登記表》(見附件2),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部農機指導站審定,確定聘任關系,并頒發站長聘書。當出現人事調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站長時,按上述程序辦理鑒定站站長轉聘手續。
(一)鑒定站應建立健全考務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以及與農業部有關規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鑒定站應使用“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進行鑒定數據上報、信息統計及日常管理。
(三)鑒定站應配備專兼職的財務管理人員,并嚴格執行所在地區有關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項目和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費用主要用于: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試題試卷、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鑒定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方面。
(四)鑒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按照鑒定程序組織實施鑒定工作。
鑒定站有獨立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出的影響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五)鑒定站開展鑒定所用試題必須從國家或行業題庫中提取,并按有關要求做好試卷的申請、運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試題庫的職業,試題由部農機指導站組織專家編制,經審核確認后使用。
(六)鑒定站應從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人員,并實行考評人員回避制度。
(七)鑒定站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當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并抄報部農機指導站。
(八)鑒定站應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逐步推行鑒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制度。
第十五條 鑒定站應接受部鑒定中心和部農機指導站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鑒定站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部鑒定中心和部農機指導站共同組織實施。評估內容應包括鑒定站的能力建設、考務管理、考評人員管理、質量管理及違規事件處理等多個方面。評估方式采取自評和抽查相結合的形式。評估結果作為換發鑒定許可證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工作站和培訓鑒定基地是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鑒定站的分支機構。在歸屬鑒定站的組織管理下,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一)工作站和培訓鑒定基地的設立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兼顧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度、工作基礎、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工作站和培訓鑒定基地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指定歸屬鑒定站。其設立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屬鑒定站審核,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批準,報部農機指導站備案。其鑒定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員能力等應與其所開展培訓鑒定職業(工種)和等級相適應,具體設立條件和程序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歸屬鑒定站作出規定。
(三)工作站和培訓鑒定基地應按照歸屬鑒定站的各項管理要求開展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鑒定站應在各項管理制度中明確下設工作站、培訓鑒定基地的職責、任務和要求,并對其工作質量負責。
第四章 考評人員
第十七條 考評人員是指在規定的職業、等級和類別范圍內,按照統一標準和規范,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價的人員。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兩個等級。考評員可以承擔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四級(中級)、三級(高級)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高級考評員可以承擔各等級的考核、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考評人員實行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制度。考評人員資格的獲取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填寫《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審批登記表》(見附件3),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參加部農機指導站組織的統一培訓并考試合格,經部鑒定中心資格認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發國家統一的考評員資格證(卡)。考評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二)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鑒定理論、技術和方法,熟悉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
(三)具有二級以上職業資格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高級考評員應具有一級職業資格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評人員的職責要求:
(一)考核鑒定前,考評人員應熟悉本次鑒定職業(工種)的項目、內容、要求及評定標準,查驗考核場地、設備、儀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評人員在執行鑒定考評時應佩戴證卡,嚴格遵守考評人員守則和考場規則,獨立完成各自負責的任務,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及要求逐項測評打分,認真填寫考評記錄并簽名。
考評人員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非正當要求,對鑒定對象的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終止考核或宣布成績無效等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鑒定結束后,考評人員應及時反映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四)考評人員應加強職業技能鑒定業務知識、專業理論和操作技能的學習,不斷提高鑒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條 考評人員的聘用管理:
(一)實行聘任制。由鑒定站與考評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樣式可參閱附件4),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每個聘期不超過三年。考評人員每次實施鑒定考評后,鑒定站可參考當地主管部門制定的補助標準給予津貼補助。
(二)實行“培考分開”。考評人員不得對本人參與培訓的人員進行鑒定。
(三)實行回避制度。考評人員在遇到直系親屬被鑒定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四)實行年度評估。鑒定站應對所聘用的考評人員建立年度考績檔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對考評人員的工作業績和稱職情況進行年度評議(樣式參見附件5),評議結果應作為考評員續聘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考評人員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考評員資格證(卡)或經過再培訓重新取得考評員資格證(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直接換發證(卡):
(一)凡年度評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參加考評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對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開發表相關文章或論文的;
(三)參與國家(行業)職業標準、培訓教材、鑒定試題編寫工作的。
符合直接換證(卡)條件的考評人員,需填寫《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資格有效期滿換證(卡)審批表》(見附件6),附本人資格有效期內的考評工作總結、技術成果復印件和本人考評員原證(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經受聘鑒定站初審,省級農機主管部門、部農機指導站、部鑒定中心復審,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準后,換發新的考評員證(卡)。
資格有效期滿考評員換證(卡)工作每年6月份進行一次。
第五章 鑒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鑒定站應于每次鑒定前對鑒定工作進行策劃,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本次鑒定的職業名稱、等級;預計鑒定的人數;考生來源;鑒定時間、地點;考場的準備;考務人員和考評人員的擬使用計劃安排;報名及資格審查等。
第二十三條 鑒定站應在每次實施鑒定前30日發布公告或通知。內容包括:
(一)鑒定職業(工種)的名稱、等級;
(二)鑒定對象的申報條件;
(三)報名地點、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鑒定方法和參考教材;
(五)鑒定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 鑒定站自鑒定公告或通知發布之日起組織報名。申請人填寫《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申報審批表》(見附件7),并附上身份證、學業證明、現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本人證件照片3張(小2寸,用于申報審批表、準考證、證書),到指定地點向鑒定站提出申請。
鑒定站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申報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條件者的基本信息錄入“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并將《上報報名數據》報送部農機指導站,同時打印《職業技能鑒定報名花名冊》和《準考證》(準考證應貼有本人小2寸證件照片并加蓋鑒定站印章)。
第二十五條 每次實施考核鑒定前,由鑒定站根據所鑒定的職業(工種)和鑒定對象數量組建若干個考評小組。考評小組成員由獲得考評員資格的人員擔任,在受聘鑒定站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考評小組至少由3人組成,設組長1名。組長由鑒定站從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和從事三次以上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經驗的考評人員中指定。組長全面負責考評小組的工作,并具有最終裁決有爭議技術問題的權力。
(二)同一考評小組從事同一職業(工種)考評工作不得連續超過三次。
(三)考評小組應接受鑒定站及質量督導員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鑒定站應于鑒定實施前一周,通過《試卷需求報告》向部農機指導站申請提取試卷,并按國家有關印刷、復制秘密載體的規定由專人印制或監印。
鑒定站要由專人接收和保管試卷,試卷運行的各個環節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一旦發生失密,須立即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鑒定站應依據考生數量和鑒定任務要求,按時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場地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主要包括考場設置、考務人員安排、鑒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務等內容。
鑒定站應提前向上級或當地農機主管部門申請派遣質量督導員,負責現場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條 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到指定的場所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職業技能鑒定分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兩項。理論考試采用單人單桌閉卷筆試方式;操作技能考試一般采用現場考核、典型作業項目或模擬操作考試,并輔之以口試答辯等形式。兩項成績均達到60分以上者,即通過鑒定。技師、高級技師還應通過專家組評審。
理論知識考試監考人員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并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理論考試考場簡況表》。理論知識考試閱卷采用流水作業形式。操作技能考試考評小組依據考評規范組織考評工作,考評人員根據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并填寫《職業技能鑒定實操考試考場簡況表》。
第二十九條 鑒定站應在每次鑒定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成績數據》報送部農機指導站,同時將《鑒定組織實施情況報告單》(見附件8)和本批的《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名冊》一式兩份報部農機指導站審核。
第三十條 部農機指導站在接到鑒定站呈報的鑒定結果和鑒定人員照片等鑒定合格資料后,負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鑒定結果的初審、報部鑒定中心復核并按照統一要求編號和制作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在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的委托下進行。
鑒定站負責將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給被鑒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條 每次鑒定完畢,鑒定站須將以下資料歸檔:
(一)鑒定公告(通知);
(二)《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申報審批表》;
(三)《職業技能鑒定報名花名冊》;
(四)理論知識考試、操作技能考試樣卷以及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等;
(五)鑒定考生試卷;
(六)《職業技能鑒定理論考試考場簡況表》、《職業技能鑒定實操考試考場簡況表》;
(七)《鑒定組織實施情況報告單》;
(八)《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名冊》。
歸檔資料中鑒定考生試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 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勞動者就業、從業、任職和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和確定勞動報酬的重要依據。
職業資格分為五個等級。即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資格三級(高級)、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
第三十三條 農機從業人員和相關專業在校生可通過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業績評定、職業技能競賽等方式申請獲得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對有重大發明、技術創新、獲取專利以及攻克技術難關等的勞動者,經部鑒定中心組織專家評定,可獲得或晉升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國家級和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分別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員,以及獲得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經農業部人事勞動司認定后,且本職業設有高一級職業資格的,可相應晉升一個職業等級。
第三十四條 經農業部核準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其他任何鑒定機構不得重復鑒定。專業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第三十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職業資格證書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證書查詢系統。嚴禁偽造、仿制和違規發放職業資格證書,對有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遺失、殘損以及對外勞務合作等原因需要補發、換發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持有者可向原鑒定站提出申請,并填寫《補(換)發農業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見附件9),按證書核發程序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申請辦理、補換發職業資格證書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證書工本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應鼓勵農機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不斷提高技能水平,晉升職業資格等級。對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優先安排就業、上崗,優先安排生產、經營承包、示范推廣及政府補貼項目等。
第三十八條 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復核監督檢查制度。對實行就業準入制度職業的持證人員,應加強業務培訓和業績考核,每三年由鑒定站復核一次。鑒定站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第七章 質量督導
第三十九條 鑒定質量督導是指由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委派質量督導員,對鑒定站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業)職業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質量督導分為現場督考和不定期檢查兩種形式。
第四十條 質量督導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和質量督導等內容的培訓。質量督導員由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推薦,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核和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國家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資格。質量督導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掌握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熟悉職業技能鑒定理論和技術方法;
(三)從事農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和技術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評合格;
(四)服從安排,能按照派出機構要求完成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任務。
質量督導員證(卡)有效期三年。期滿后,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發。
第四十一條 質量督導員的工作職責:
(一)對鑒定站貫徹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鑒定站的運行條件、鑒定范圍、考務管理、考評人員資格、被鑒定人員資格審查和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等情況進行督導;
(三)受委托,對群眾舉報的職業技能鑒定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向委托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提出建議。
第四十二條 鑒定站實施鑒定時,應有上級或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委派的質量督導員負責現場督考。質量督導員在現場督考過程中,應對考務管理程序、考評人員資格、申請鑒定人員資格等進行審查;對考評人員的違規行為應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理建議;遇有嚴重影響鑒定質量的問題,應提請派出機構進行處理,或經派出機構授權直接進行處理,并報告處理結果。質量督導員在現場督考后,應填寫《農業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考報告》(見附件10),報質量督導員派出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組織質量督導員不定期對鑒定站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聽取情況匯報,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并開展實地調查。
第四十四條 質量督導員執行督導任務時,應佩戴胸卡,認真履行督導職責,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具有考評員資格的質量督導員,在執行督導任務時,不能兼任同場次考評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各鑒定站要支持、配合質量督導員開展工作,向督導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有關資料。在質量督導工作中,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督導員可提請派出機構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一)拒絕向質量督導員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員反映情況的;
(三)對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采納、不予改進的;
(四)弄虛作假、干擾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的;
(五)打擊、報復質量督導員的;
(六)其他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農機行業依據《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評比表彰工作。
第四十六條 建立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違規處罰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站,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鑒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取消其職業技能鑒定資質。
(一)取得相應鑒定資質后,兩年內未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
(二)超越規定范圍開展鑒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亂,難以保證鑒定質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鑒定過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收費用、偽造證書等行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瞞下,不向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情況的。
第四十七條 農機行業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實行就業準入制度職業(工種)工作的,農機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表現優秀的考評人員、質量督導員和管理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并作為推薦全國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先進個人的依據。對違反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工作守則、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提請主管部門取消有關資格,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