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省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縣人民政府和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部門的要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經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會同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共同下達承儲企業。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先進先出、均衡輪換制度,原糧3年內必須至少輪換1次,且每年輪換的數量應不少于市級儲備糧總量的30%,輪換架空期不超過4個月。應急儲備成品糧要常儲常新,每年輪換4次以上,輪換架空期不超過3個月。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不同季節成品糧與原糧按比例儲存辦法。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研究確定,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制定。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采取招投標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擇優確定,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容量達到一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省的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銀行資信、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六)成品糧承儲企業日加工能力必須達到一定規模。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質量標準。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和超計劃輪換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和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弄虛作假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全責,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年期利率據實補貼;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等參照中央儲備糧補貼標準執行。承儲企業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合肥市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申請表》,經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將行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直接撥付農發行和承儲企業。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必要時,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統貸統還。承儲企業應當在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及其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核定。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大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級儲備糧監管工作實施細則,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處理;隸屬于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承儲企業,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解除儲備糧承儲合同。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一條 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擅自選擇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存儲市級儲備糧的;或者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解除承儲合同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以及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合肥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合政[2006]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