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據美國臨床實驗室標準化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f Clinical Laboratory Standards,NCCLs)GP5-A中的有關條款進行編寫,旨在為臨床實驗室提供處理有害廢物的依據和方法。本標準對臨床實驗室中產生的一些重要有害廢物提供了處理技術和丟棄方法。
本標準是“臨床實驗室技術管理規范”的一部份,作為國務院有關條例和衛生部有關規定的技術支持性文件,本標準為第一次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健,莫培生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負責解釋。
1. 范圍:本標準對臨床實驗室產生的廢物提出了分類和處理原則,本標準適用于臨床實驗室。
2. 定義:
腐蝕性(Corrosive):在接觸人體組織后可造成肉眼可見損傷的任何物質。
銳利物(Sharps):能夠造成刺透或撕破的廢物。此類廢物包括針、刀、玻璃或塑料碎片。
廢物(Waste):使用者不再使用的一切物質。可產生于生物活動、日常生活或科研活動。
3. 化學廢物安全處理:本章所涉及的廢物因其化學特性而具有危害性。
3.1 化學廢物的特性:為了正確地處理化學廢物,所有臨床實驗室都應對化學廢物的產生及其危害程度加以分析和確認。有害化學廢物的危害通常可分為可燃性、腐蝕性、活性和毒性。
3.1.1 可燃性廢物:液體可燃性有害廢物的燃點通常低于60℃或具有一些可引起火災的其他特性。非液體可燃性有害廢物可通過磨擦、吸濕或自發化學反應而造成火災,或在燃燒時劇烈、持久。此類廢物如:有機溶劑、烷烴、硝酸鹽及過氧化物等。
3.1.2 腐蝕性廢物:具有腐蝕性的液體有害廢物一般為強酸(pH≤2)或強堿(pH≥12.5)或具有腐蝕鋼材的能力。如:硫酸、鹽酸、磷酸、氫氧化銨等。
3.1.3 活性廢物:活性有害廢物包括了那些性質不穩定、易發生巨變、能與水劇烈反應或有爆炸可能性的化學廢物。氰化物或亞硫酸鹽廢物,及能產生毒氣、蒸氣或煙的廢物也屬于活性廢物。如:堿性金屬、固體苦味酸、氰化物或亞硫酸鹽溶液。
3.1.4 毒性廢物:一切可引起人類或其他生物急性或慢性中毒、對環境有潛在污染性的廢物。
3.2 廢物安全處理:有害化學廢物從其產生到處理完成的全過程都必須注意安全。
3.2.1 廢物分離:有害化學廢物不能與一般廢物、無害化學廢物、放射性或感染性廢物相混合。稀釋通常不能使有害化學廢物的毒性減低。有害化學廢物在產生后應分別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必需混合時,應注意不兼溶性。
3.2.2工程控制:為保證有害廢料在產生、堆集和保存期間不發生意外、泄漏、破損等,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通風措施、相對封閉及隔離系統、安全措施、防火措施和安全通道。
3.2.3 操作控制:實驗室應有完備的處理技術,以確保儀器、工作面和防護設備的污染在最低水平。實驗室管理者有責任對工作人員進行有關培訓,工作人員有責任向實驗室管理者報告不安全的工作因素。
3.2.4 包裝和標簽:在化學廢料的產生、處理、堆集和保存期間,對其包裝及標簽要求如下:根據廢物種類使用廢物容器、使用“有害廢物”的標簽或標記、在任何時候都確保廢物容器的密閉性。
3.2.5 個人防護:在所有對有害化學廢料的操作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根據化學廢料的種類和性質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如手套、防護服、面罩等。
3.3 廢料貯存及運輸:化學廢料的貯存計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通常不應大量貯存化學廢料及使用公共交通運輸。
3.4 廢物處理和處置的選擇:有害廢物的管理應充分考慮對未來的影響,對職業及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對實驗室本身的影響。
3.4.1 對于無法確定特性的廢物,不能做任何處理或處置。
3.4.2 對于某些酸性廢料可在實驗室內經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按規定進行中和反應后,再行處理。
3.4.3 對于某些用過的溶劑可通過合理分類及蒸餾的方法進行回收。
3.4.4 實驗室在清除廢物之前應盡量減少其有害程度。
3.4.5 可通過商業途徑,請專業人員進行廢物處理和回收。
3.4.6 有害廢料原則上不可以通過衛生間下水道排放。
3.4.7 嚴格禁止有害廢料與一般廢料或固體廢料混和處理。
3.4.8 實驗室應盡可能地減少有害廢物的生成量。
3.5 緊急情況:實驗室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避免在有害材料的使用中發生意外。
3.5.1 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實驗室全體人員都有責任進行以下工作:⑴火災時報告火警,并應盡可能分清火源種類。⑵有害物質發生泄漏時,應盡可能采取措施減少擴散,并進行清潔。
3.5.2 實驗室應有緊急情況發生時應采取措施的程序文件,并應對全體實驗人員進行有關培訓,使了解有害物質及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
4. 感染性廢物安全處理
臨床實驗室的廢料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存環境造成影響。感染性廢物對醫務工作人員和廢物處理人員是重要的職業性有害物質。
4.1 定義:感染性廢物是指能傳播感染性疾病的廢物,有以下特點:⑴含有致病能力的病原體;⑵病原體有足夠的致病能力;⑶病原體有進入體內的入口;⑷易感宿主。
4.2 感染性廢物管理程序:臨床實驗室應按以下內容制定和完成感染性廢物的管理程序,
4.2.1 指定專人負責和協調感染性廢物的管理。
4.2.2 確定感染性廢物的產生地并確定廢物的成份及數量。
4.2.3 建立有關減少廢物產生的文件。
4.2.4 建立隔離、包裝、轉運、保存和處置程序。
4.2.5 建立審核及質量保證程序。
4.2.6 建立有關廢物管理培訓、緊急情況處理和安全操作等的程序及相應文件。
4.2.7 有關操作要求文件化,要有記錄。
4.3 感染性廢物的處理:操作感染性或任何有潛在危害的廢物時,必須穿戴手套和防護服。對有多種成份混和的醫學廢料,應按危害等級較高者處理。處理含有銳利物品的感染性廢料時應使用防刺破手套。
4.3.1 隔離:有關單位必須對臨床實驗室可能產生的感染性廢物加以確定,并采取安全、有效、經濟的隔離和處理方法。必須由專業人員嚴格區分感染性和非感染性廢物,一旦分開后,感染性廢物必須加以隔離。
4.3.2 銳利物:銳利物品包括針、刀和任何可以穿破聚乙烯包裝袋的物品。
實驗室應盡量減少使用可生成銳利物的用品。
采用有皺的包裝材料包裝易碎的玻璃和塑料制品,在包裝中同時加入吸附性材料。
針或刀應保存在有明顯標記、防泄漏、防刺破的容器內。
4.3.3 標簽:已經確認的感染性廢物應分類丟入垃圾袋,所有收集感染性廢物的容器都應有“生物危害”標志,或使用“紅色”容器。
裝有銳利物品的容器在任何時候都應有“生物危害”標志。
所有運輸未經處理的感染性廢料的容器上都應有“生物危害”標志。
4.3.4 包裝:所有的感染性廢物都必須進行包裝,并應依據廢物的性質及數量選用適合的包裝材料。
應使用紅色或桔黃色聚乙烯或聚丙烯包裝袋,并應標記有感染性物品。
有液體的感染性廢料時,應確保容器無泄漏。
4.4 處置:感染性廢料的處置即減少或限制其潛在致病性的過程,滅菌和焚燒是最常用的處置方法。處置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染,使病原體數量減少到致病水平以下。
4.4.1 壓力蒸汽滅菌:感染性實驗室廢物、設備和玻璃器皿均可通過壓力蒸汽滅菌去除污染。
至少每月應使用一次生物指示劑(如:Bacillusstearothermophilus孢子)監測處理效果。
處理過程應保證在121℃進行(被處理物中心溫度不低于115℃),時間60~90分鐘(不少于20分鐘)。
4.4.2 干熱處理:由于不使用蒸汽而需要更長的加熱時間和更高的溫度以達到去除污染的目的。
必須對要處理的廢物進行標準化分類,以適應不同物體的導熱特性。
4.4.3 氣體滅菌:使用化學蒸汽如環氧乙烷也可達到滅菌效果,但費用較高,常用于不可進行壓力消毒的器械或物品,并應確保感染性廢物能充分暴露于化學蒸汽中,且持續一定的時間。
4.4.4 化學消毒:適用于處理液體廢物和物體表面,對表面無孔和無吸附作用的廢物,消毒效果較好。常用的化學消毒劑有酸、堿、醛、乙醇、過氧乙酸、H2O2等。消毒方法應根據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蛋白含量等確定使用化學消毒劑的種類、濃度及消毒時間。
4.5 貯存:感染性廢料的貯存地應有“生物危險”標志和進入管理限制,且應位于產生廢物的實驗室附近。感染性廢物的貯存還應滿足以下要求:⑴保證包裝內容物不暴露于空氣和受潮;⑵保存溫度及時間應使保存物無腐敗發生,必要時,可用低溫保存,以防微生物生長和產生異味;⑶貯存地及包裝應確保內容物不成為鼠類或其他生物的食物來源;⑷貯存地不得對公眾開放。
4.6 轉運:運輸工具應有明顯的標記和防泄漏設備。在處理、運輸、裝卸過程中應確保感染性廢物的包裝完好,一般不得使用機械進行裝卸。長途運輸應請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4.7 處理
4.7.1 填埋:應在指定的地點進行。
4.7.2 焚燒:可使生物活性滅活90%以上,可用于所有種類的感染性廢物。對空氣的污染指標應符合有關規定。
4.7.3 衛生間排水道:得到有關部門許可后,對少量的血液或體液廢物可注入衛生間下水道,同時放水沖洗。處理大量廢物時,工作人員應有防護措施。傾倒感染性廢物的下水道不得用于洗手。微生物培養基不得倒入衛生間下水道。
4.8 緊急情況的處理:實驗室應有針對傳染物泄漏、工作人員受傷及處理過程故障的解決計劃。
4.8.1 泄漏或溢出:對泄漏物去除污染的方法應可在工作臺邊查到,且應包含以下內容:⑴對有致命微生物和劇毒材料的實驗室,應設緊急疏散出口和必要的醫療救護設施;⑵泄漏物性質和范圍的評估;⑶為去除污染的工作人員提供防護裝備;⑷完善的去污染工作程序及消毒劑選擇程序;⑸洗手及其他衛生防護程序。
4.8.2 人員受傷:實驗室應有書面文件規定工作人員受傷或受污染時的處理辦法,包括緊急處理、通知程序、體檢和隨訪程序。應使所有工作人員知道在受傷或受污染后的處理程序。
4.8.3 處理過程故障:實驗室應對其用于處理感染性廢物的設備及地點進行備份,即準備雙份設備、廢物貯存備用地點等。
5. 銳利物安全處理
銳利物為機械危險廢物,可造成刺破或劃破傷。
5.1 范圍:“銳利物”指所有能穿透皮膚的物品,它們也可分為感染性廢物、限制性醫學廢物、固體廢物或有害化學廢物。通常指注射器、針、刀、毛細管、破損的玻璃器皿等。
5.2 管理目標:對“銳利物”管理的應滿足以下要求:⑴防止穿刺或劃傷;⑵減少傳染疾病的可能性;⑶確保銳利物被徹底破壞。
5.3 處理和隔離:所有銳利物都必須放置在容器內,并與其他廢物分別存放。必須使用硬質、防漏、防刺破的容器。
5.3.1 針:應注意以下幾點:⑴廢棄的針具必須丟入硬質、防刺破的容器內;⑵不要試圖用手去改變針具的外型及破壞其與附屬物的聯接。如果聯針的附屬物(如注射器、血袋)內有20ml以上的液體時,應在處理前排凈;⑶盡量減少對針具的操作;⑷不要將針型廢物直接丟入生物危險袋中,也不要與其他廢物混和丟棄。
5.3.2 其他銳利物:所有銳利物都必須單獨存放,并統一按醫學廢物處理。
5.3.3 包裝:必須使用硬質、防漏、防刺破材料。
5.3.4 標簽:應根據需要貼有“感染性廢料”、“醫學廢料”、“生物危險”標識或使用“紅色”包裝袋。
5.5 貯存
對銳利廢物的貯存要求與對感染性廢物的相同。
6. 無害廢物的處理
6.1 定義:無害廢物是指已知其本質無害、且無潛在危害的廢物,它們可以是固體、液體或氣體。
6.2 固型廢物的管理:大約80%的生活廢棄物、實驗室無害廢物或固型廢物可通過填埋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⑴盡量減少廢物的產生;⑵對紙、玻璃、食物和其他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質應盡可能進行回收;⑶焚燒平均可減少90%的廢物體積和殺滅大量感染因子,但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⑷與日常廢物一起丟棄時應符合有關規定。
6.3 液體廢物的管理:可直接排入市政廢水處理系統或使用專用貯藏系統。